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5年7月30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5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規定全文,修改情況報告,規定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

規定全文

由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5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30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或者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必須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以及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由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遵守和執行所採取的重大措施;
(二)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部分變更、省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和省級決算;
(三)推進依法治省,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和部署;
(四)在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中需要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五)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六)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作出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必要時省人大常委會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
(三)省級財政預算執行及審計情況;
(四)省級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及使用情況;
(五)在我省改革開放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過程中,採取改善投資環境、建立法制秩序等重大措施的情況;
(六)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建設項目的情況;
(七)就業以及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障情況;
(八)農村改革、農業發展、農民增收、扶貧開發以及重大涉農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
(九)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環境和資源保護等社會事業發展及宗教事務的重要情況;
(十)行政區域的調整、省級政府機構改革等的重大措施;
(十一)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十二)重大自然災害的救濟情況和社會救助的情況;
(十三)公共突發事件和重特大事故的處理情況;
(十四)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情況;
(十五)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十六)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公民控告、申訴和社會反映強烈的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列第二、三、四、八、十五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每年至少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其他重大事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
第七條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報告形式提出。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重大事項。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聯名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就該重大事項廣泛聽取省人大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或者公開徵求公民意見,並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或者報告。
第十條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及有關資料;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說明;
(三)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等資料;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據;
(五)在實施與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以及採取的相應措施;
(六)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具體程式,依照《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時,提議案人、報告人必須到會作出說明、回答詢問。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可以採取到會報告或者書面報告的形式。
第十三條 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在4個月內進行審議。經過審議,作出決議、決定的,交有關機關執行;不作出決議、決定的,將審議意見書面告知提議案人、報告人。經審議認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按照本規定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擅自作出決定的,省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依照本規定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未按照要求報告的,省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其限期報告。
第十五條 決議、決定對執行期限有規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
對不執行或者不按期執行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的,依照《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依照本規定,聽取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關於重大事項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對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提出的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及時報告辦理結果。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上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建議,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在第二條的“精神文明”後加上“建設”二字。
二、在第六條第七項的“養老”前加上“就業以及”幾字。
三、在第十六條第二款中“地區工作委員會”前加上“省人大常委會”幾字。
四、規定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5年10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規定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就《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草案》的法律依據和必要性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內容。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具體細化和進一步規範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的職權,是各級人大常委會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更好地肩負起新時期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使命的需要,也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現實要求。截至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安徽、北京、重慶、廣西等20多個省(市、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實施了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我省目前也有30個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實施了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因此,主任會議認為,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和實踐經驗,制定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地方性法規,對於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推進依法治省進程,更好地發揮人大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二、《規定草案》的起草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將制定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納入省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2004年列入立法調研計畫。省人大常委會研究室開展了省內外專題調研,調研的重點集中為兩個方面:一是已經制定了規定的地方實施效果如何;二是沒有制定的地方有何考慮。同時,組成起草小組,著手起草了《規定草案》初稿,並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後,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正式將制定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列入2005年立法計畫。 之後,在《規定草案》初稿的基礎上進行了認真修改,擬定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市、州和部分縣級人大常委會及地區人大工委徵求意見,並分送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各位副主任和常委會委員徵求意見,同時,分別召開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和省政府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他們意見。根據徵求到的意見對《規定草案》進行修改,充分採納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幾易其稿,報主任會議審定後形成《規定草案》。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主要內容 《規定草案》共十六條,分別規範了重大事項的範圍、提出重大事項議案和報告的主體、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的提交程式以及有關責任的追究等。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1、關於法規名稱問題 列入立法規劃和立法調研計畫的題目是“貴州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而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文本草案是“貴州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這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的:第一,省人大常委會一旦制定適用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法規,市、州、縣已經制定的規定自然廢止。然而,市、州、縣已經制定的規定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內容難以在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規中體現,這樣不利於調動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積極性。第二,省、市、州、縣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條件各不相同,制定適用全省的法規,勢必兼顧各級人大的實際,其結果是使法規缺乏可操作性。第三,制定適用於省人大常委會的法規之後,市、州、縣已經制定的規定可以參照修改他們自己的規定,還沒有制定的,可以參照制定他們自己的規定。  2、關於重大事項的具體化 為了使省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更具可操作性,《規定草案》結合我省實際,採取列舉的方法分兩個層次對“重大事項”做了具體規範,一是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第四條共八項);二是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也可以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第五條共十三項)。劃分這兩個層次,既可以保證重大問題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又體現了當前的實際,更利於操作,更實用。 3、關於程式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鑒於省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對議案的審議程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因此,《規定草案》明確了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議案的具體程式,依照省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也對有關程式問題作了補充規定(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一),主要內容是重大事項的提出形式、提出的主體、有關議案或報告的內容以及提交審議的途徑等。為了保證行政效率,對提請審議重大事項的議案,要求“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進行審議。” 《規定草案》第十三條、十四條對有關責任追究作了規範:一是按照本規定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自行作出決定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二是對不執行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或者不按期執行的,依照《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省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嚴肅性。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保障和規範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更好地發揮人大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制定該規定是必要的。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對《規定草案》進行修改後,呈送省委常委、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審閱,並寄送部分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同時,在網上公布《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徵集修改意見。此外,還到黔南州、畢節地區、貴陽市和部分縣、市進行調研,聽取人大常委會和有關部門對《規定草案》的修改建議。7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及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進一步改進人大工作的需要,制定該規定是必要的;《規定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建議,對重大事項作出界定,特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內容為:“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或者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必須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以及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以下條文序號順延;二、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增加一項作為原第四條第八項,內容為:“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將原第八項調整作為第九項,並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作出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將原第五條第五至九項修改為:“(五)在我省改革開放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過程中,採取改善投資環境、建立法制秩序等重大措施的情況;(六)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建設項目的情況;(七)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障情況;(八)農村改革、農業發展、農民增收、扶貧開發以及重大涉農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九)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環境和資源保護等社會事業發展及宗教事務的重要情況;(十)行政區域的調整、省級政府機構改革等的重大措施;(十一)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十二)重大自然災害的救濟情況和社會救助的情況;(十三)公共突發事件和重特大事故的處理情況;  四、根據有關方面的建議,在原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依照本規定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未按照要求報告的,省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其限期報告。 五、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建議,將原第十五條修改為:“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地區人大工委討論重大事項的職責作出規定,內容為:“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依照本規定,聽取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關於重大事項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對地區工作委員會提出的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及時報告辦理結果。 此外,還對《規定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規定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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