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進省政府工作的暫行規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進省政府工作的暫行規定》在1988.06.05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進省政府工作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6.05
  • 實施時間:1988.06.05
為了適應實行黨政分開,轉變政府職能的新形勢,建立有利於提高效率、增強活力和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的領導體制,把省政府建設成為創新、務實、廉潔、高效的行政機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分工負責處理。
副省長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屬於各自職權範圍內的事,要認真負責處理。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省長報告。對於帶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省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實行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負責制,副職協助正職工作並對正職負責。領導成員既要有明確分工,又要緊密配合。每個領導成員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要忠於職守,身體力行,獨立負責地進行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會議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命令;
2.研究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3.討論和審定向國務院、省委的重要請示、報告;
4.討論通過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5、討論省政府制定的規章;
6、討論決定各部門、各地區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7.分析形勢,通報重要情況;
8.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定為每周星期三上午召開。
(二)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廳(局)長和委、辦主任組成,省政府二級機構、國務院各部門設在我省的廳(局)級單位負責人和專員、州(市)長列席會議。會議由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命令;
2.決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報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
(三)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開並主持全省專員、州(市)長會議,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命令,通報情況,部署工作,並就一些重大問題徵求意見。全省專員、州(市)長會議原則上每半年舉行一次。
(四)省長、副省長可召開辦公會議,研究、處理工作中的具體業務問題,協調有關部門的工作。
(五)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的議題由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討論的檔案提前送參加會議人員準備意見。每次常務會議、全體會議均作會議記錄;常務會議應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省長辦公會議也要作記錄,一般應編印《情況交流》,必要時印發會議紀要。
四、減少領導層會議,提高議政水平。
(一)各地區、各部門向省政府會議匯報的問題,要有簡要的匯報材料,一般要提前三天印送省政府辦公廳;屆時由主管負責同志進行匯報;匯報的內容要開門見山,有針對性,對存在的問題和準備採取的措施,要提出具體明確的意見。匯報發言要簡明扼要,突出重點,時間不宜過長。
(二)列席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應是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的,可由部門其他副職領導參加。列席人員一般不得帶助手參加會議。
(三)各地、州(市)負責同志來省政府匯報工作,事先要報告,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後再來;縣(縣、特區、區)負責同志一般不要直接到省政府匯報工作。
(四)參加省政府會議的人員要遵守會議紀律。會議紀要未經省政府秘書長批准,不得翻印。會議討論的檔案要注意保管,絕密檔案會後及時退省政府辦公廳。
五、檔案審批制度。
(一)審批檔案按以下原則辦理:屬於重大問題,由省長審批,或經省政府會議討論決定。屬於國務院、省政府已經確定的方針、政策、原則、計畫範圍內的日常工作問題,按照分工,由副省長、秘書長負責處理。緊急重要事項,處理後應報告省長。屬於省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情,由主管部門處理。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收到的檔案,要及時處理;對各地、各部門的請示,要做到有問必答;需要送主管副省長、省長批的,在送批以前,主管副秘書長應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要求,負責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副省長提請省長審批的檔案,應提出自己的意見。
(二)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文,一般由主管副省長簽發;涉及其他副省長主管的工作,經有關副省長審核後再簽發;屬於重大問題,由主管副省長審核後,送省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簽發。省長、副省長簽發過的檔案,在簽發前未經秘書長、主管副秘書長審核的,以及簽發前雖經秘書長、主管副秘書長審核,但省長、副省長有重大修改的,應再送秘書長或主管副秘書長看一次,負責在文字、格式上把關。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有關投資、財政、信貸、外匯、機構、編制等方面的問題,由一位副省長根據省長授權審批,其中的重大問題要經省長決定。
六、大力精簡檔案、會議。
(一)堅決控制重複性的發文和不必要的行文。各種會議紀要、報告,確需印發的,應由主辦單位印發,一般不以省政府或辦公廳名義批轉。檔案內容可以合併的,就不分別發文。凡是能用口頭、電話答覆的問題,不發檔案。凡是會議已經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另行文。省政府領導同志的講話,一般不以檔案形式印發。凡是可發可不發的檔案,堅決不發。
(二)嚴格控制檔案升級。凡是應由各部門行文的,就不以省政府或辦公廳名義發文。經省政府批准召開的全省性專業會議,一律由主辦單位下發會議通知。經省政府批准,成立各種領導小組或調整領導小組成員,可冠“經省政府同意”字樣,由領導小組或牽頭部門發文。涉及幾個部門分管的業務工作問題,由各有關部門聯合行文。各種書刊的征訂工作,由主辦單位自行發文,不用辦公廳名義行文。各部門啟用印章,應引用批准依據,自行發文。
(三)為了充分發揮部門的職能作用,減少省人民政府發文,在不改變審批許可權的情況下,對一些具體問題的行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有關主管部門發文,註明“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四)嚴格控制會議次數、規模、時間和經費。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小會能解決問題的不開大會;能用檔案或現代化手段指導工作的,就不要開會;應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就不要用政府名義召開;以省政府名義召開、部門主辦的會議,會議經費由部門負責,會議檔案和領導同志講話稿均由部門負責印發;不經省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要求州、市、縣政府和地區行署負責人參加會議;除全省性重要工作會議外,一般專業性會議,原則上只開到地、州(市),不擴大到縣。
(五)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工作會、座談會、表彰會,一般專業會,以及舉辦生產、科技成果展覽等活動,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講話、接見、照相、剪彩、參觀等;如主辦部門認為確有必要邀請參加,應事先報省政府秘書長統籌安排。
七、加強協調工作,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
(一)省政府各職能部門,必須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做好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和省政府交辦的工作。對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負責任,推諉扯皮,貽誤工作的,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部門之間遇有矛盾和分歧,部門領導要主動對話協商,共同研究解決;解決不了的,由綜合部門協調解決,不準層層矛盾上交。對涉及面廣、難度較大的問題,由各綜合部門提出意見,報主管副秘書長,副省長協調解決。
(二)各地、州、市、縣在工作中發生矛盾和糾紛時,要本著分級負責,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妥善進行處理。凡需要由省政府裁定的問題,必須由有關地、州(市)提出處理意見,報省主管部門協調處理;省主管部門解決不了的問題,要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政府審定。
八、社會協商對話制度。
(一)建立必要的聯繫民眾的制度,通過宣傳工具,加強對政務活動的報導,使民眾了解情況,發揮輿論的監督作用,支持民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二)有些重大問題,在省人民政府決定前,要加強論證工作,並通過適當渠道進行協商對話或諮詢,聽取民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做到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三)加強同人民政協、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的聯繫。省人民政府每個時期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問題的決策,要及時向他們通報,充分聽取意見,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作用。
(四)省人民政府的檔案和省人民政府會議的內容,宜於公布的,經秘書長同意,可以向社會公布。
(五)建立新聞發布制度,由省政府發言人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
九、改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檢查監督,依法辦事;充分發揮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我省各級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調查研究,一切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要密切聯繫民眾,傾聽民眾的意見,發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謙虛謹慎,廉潔奉公;改進機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地做好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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