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規定》是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1994年1月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規定
- 發布日期:1994-01-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4]1號
【發布日期】1994-01-03
【生效日期】1994-0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規定》的通知
信訪工作機構必須遵循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依照職責許可權處理信訪。對需要轉交有關機關或單位處理的,應當及時轉交,並告知上訪人,有關機關或單位不得互相推諉。
(一)不準衝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準衝擊和擾亂會場秩序,影響正常的工作、生產秩序。
(二)不準採取糾纏、辱罵、毆打等手段威脅信訪接待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三)禁止非法侵入領導和信訪接待人員住宅,或者採取其它方式干擾領導和信訪接待人員的正常生活。
(四)不得捏造事實,侮辱或者誹謗、誣陷領導和信訪接待人員。
(五)不準在辦公場所高聲喊叫和強占辦公室、接待室留宿不走。
(六)不準故意損壞辦公用品、公共設施等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
(七)不得採取示牌、舉旗、喊口號、演講、散發傳單、鋪地宣傳、張貼大小字報、集會、遊行等方式在公共場所(包括機關、會場門口),擾亂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八)禁止將嬰、幼兒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病人和老人遺棄在信訪接待單位;禁止攜帶兇器、爆炸物、毒藥上訪。
(九)嚴禁造謠惑眾,串聯、煽動上訪人員聚眾鬧事或書寫誣告材料。
(十)嚴禁向外國機構和人員遞交申訴材料。
到黨政機關來訪的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符合收容遣送的,可以由信訪工作機構報分管領導批准出具公函後,公安機關協助,送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