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信訪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做如下通告:
一、上訪人員必須自覺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自覺服從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管理。
二、上訪人員要到有關部門指定的接待地點上訪,嚴禁在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門前聚眾鬧事,無理糾纏。
三、上訪人員必須遵守交通管理法規,嚴禁攔截車輛、強行登車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管理的行為。
四、嚴禁上訪人員毆打和捏造事實誹謗侮辱他人;不準攔截、糾纏、圍攻國家工作人員;不準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嚴禁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毀壞公私財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上訪。
五、嚴禁上訪人員衝擊或占住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擾亂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和科研秩序。
六、對於違反上述規定、不聽勸阻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員,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4-25
【生效日期】1988-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