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小型出租客車安裝防護欄的通告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7-30
【生效日期】1996-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小型出租客車安裝防護欄的通告
(1996年7月30日)
為保障計程車駕駛員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市人民政府決定,本市小型出租客車一律要安裝防護欄,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營運的小型出租客車,必須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今年年底以前,到市公安機關批准的防護攔,取得小型出租客車防護欄合格證。
二、本通告發布前已經安裝防護欄的小型出租客車,由所在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統一組織到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防護欄檢測,經檢測合格的發給合格證。
三、新增和更新的小型出租客車必須在掛牌前到批准的防護欄生產單位安全防護欄,並取得防護欄合格證,違者不予辦理車輛掛牌手續。
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小型出租客車防護欄作為本市車輛年審的一項內容,年審不合格的和未安裝防護欄的小型出租客車,不予通過年審。
五、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小型出租客車安裝防護欄的工作由市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其他區(市)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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