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市區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市區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是青島市人民政府在1998年12月3日發布,19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地方法規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市區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98-12-03
  • 生效日期:1999-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青政發[1998]203號
【發布日期】1998-12-03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市區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1998年12月3日青政發〔1998〕203號)
為創造優良的城市道路交通環境,保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青島市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市區道路交通秩序進行治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農用運輸車(包括三輪、四輪)、拖拉機、畜力車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及李滄區城區的道路(包括海爾路、東海路、香港東路,不含公路、鄉路、鄉間道路)通行。
二、禁止三輪機車(邊三輪除外)和人力三輪車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的道路(包括東海路、香港東路、海爾路,不含公路、鄉路、鄉間道路)通行。
三、禁止機車、人力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在市區道路上從事營運活動。
四、禁止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三輪車在市區道路上行駛。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三輪車,必須持殘疾人證件領取殘疾人專用車號牌及行駛證,方準上路行駛。
五、各種靠機械動力裝置驅動的助力腳踏車屬輕便機車,駕駛人需到公安車輛管理機關領取車輛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方準在道路上行駛。腳踏車嚴禁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六、禁止機動車在市區道路上鳴喇叭;禁止車輛在道路上亂停、亂放;禁止車輛闖紅燈、闖單行線。
七、機車、輕便機車、殘疾人專用車必須按機動車行駛路線靠右側行駛。
八、公車輛、小公共汽車應當按規定的站點停車上、下客,上下客完畢,應當立即駛離站點,嚴禁停車等客。計程車應當在招停點停車上客,無計程車招停點的路段,應當靠路邊停車,不得妨礙交通。
九、車輛應當各行其道,禁止騎線行駛。在行經人行橫道及交通路口時應慢行,遇有交通信號放行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或無交通標誌的路段時,必須注意避讓來往行人。
十、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無人行道的,須靠路邊行走;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規定;通過無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無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之間隨意穿行,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
十一、駕駛員必須文明駕駛、禮貌行車、遵章守法、確保全全。
十二、在整頓道路交通秩序期間,違反本通告第六條規定的,處以50元罰款。違反本通告其他規定的,按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十三、各市及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通告規定執行。
十四、本通告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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