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是深圳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4日印發的一份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 時間:1994-05-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5-04
【生效日期】1994-05-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南路(沿河路口至麒麟路口)禁止大貨車通行。
小型貨車在尖峰時間(即:7時30分至8時30分、11時至12時30分,17時至18時30分)不得在深南路標加站路口至上海賓館路口路段行駛。
駕駛機動車輛遇前方車輛因故受阻,不按規定排隊等候、爭道搶行的,處500元罰款,並處弔扣駕駛證兩個月。
上路行駛的腳踏車必須按規定申領牌照,違者一律扣車並處50元罰款。
嚴禁在道路上叫賣,違者沒收商品並處100元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城管部門批准,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設立廣告、施工作業及從事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違者每天每平方米處100元罰款。
在道路上或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違例停放車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拖走,並處500元罰款。
凡將停車場挪作他用的單位,必須在5月30日前恢復其使用功能,逾期將停止使用,強制恢復。
所有車輛禁止在劃有單黃線、雙黃線的路段停車上下客,違者處200元罰款,並處弔扣駕駛證一個月。
嚴禁非營運車輛載客營運,違者機車處500元罰款,扣車一個月,經罰再犯的註銷車輛牌證;汽車處1000元罰款,並處弔扣駕駛證三個月。
客運車輛嚴禁超載,違者每超載一人罰款50元。
本通告從公布之日起由公安交管部門施行,凡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通告有牴觸的,以本通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