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是昆明市一項地方法規,於1990年9月8日發布,批准後由市公安局公布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 頒布機關:昆明市人民政府
  • 頒布日期:1990-09-08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0]61號
【發布日期】1990-09-08
【生效日期】1990-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公安局關於整頓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1990年9月8日市政府以昆政復〔1990〕61號文
批准1990年9月10日由市公安局公布執行)
為創建一個文明、整潔、衛生、繁榮的城市,以嶄新的面貌迎接亞運會和國慶四十一周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省人民政府有關通知,以及我市的《補充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九月十五日起,在我市治理整頓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現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凡車容不整潔,油漆剝落、泥土未清洗乾淨的機動車輛,禁止在環城路以內行駛;凡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噪聲、尾氣排放嚴重超標,車箱不嚴密緻使所載物品沿途潑撒的車輛,禁止上路行駛。違者,除按規定處罰外,並扣留號牌直至整改後方可行駛。
二、禁止任意在街道和公路上占用道路堆物作業,擺攤設點、停放車輛、打場曬糧、集市貿易;小共車汽車不得串線行駛和任意停造靠侯客,影響公共汽車和城市交通的正常運行。違者,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除處以罰款外,將扣繳證件,勒令停業。情節嚴重的,不予所檢審簽證。
三、凡未經市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批准落戶,領取行車證和牌照的人力客運三輪車,不再批准落戶,並禁止上路行駛。去年已批准落戶的人力客運三輪車,自九月十五日起,每日7:30至19:00時(夏時制8:00時至20:00時)禁止在環城路以內市區行駛。違者,扣留車輛並從嚴處罰。
四、凡已經交警支隊批准允許入城送煤、送菜的馬車、板車和拖拉機,只能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未經批准或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入城的,除按規定處罰以外,並予繳銷準行證或調扣駕駛證。
五、對酒後駕車,無證駕車和將機動車輛交給無證人駕駛的;超速、超載、強超搶會;縱容迫使他人違章的;駕馭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上路行駛的;不避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的;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而造成交通阻塞的;違反規定載人的等各種嚴重違章行為,要嚴格檢查。一經發現,除按規定從重處罰外,還要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調扣駕駛證一個月至一年的處分。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以上通告,望全市人民切實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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