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為加強石安高等級公路交通管理,於1991年8月20日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石安高等級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91-08-20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1]33號
【生效日期】1991-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石安高等級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1年8月20日市政府
以昆政復〔1991〕33號文批准)
以昆政復〔1991〕33號文批准)
為加強石安(石林至安寧)公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減少交通事故,充分發揮高等級公路在我市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以下簡稱《暫行規則》)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通告如下:
第一條凡駐石安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入石安公路的各種車輛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條例》、《暫行規則》和本通告,服從市、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二條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是石安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石安公路安寧至關上上路段為雙向行駛一級公路。中心隔離帶兩側依次為小型機動車道、大型機動車道、慢車道、車輛和行人應按下列規定分道行駛:
1、小型客車在小型機動車道內行駛;
2、大型客車、貨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農用機動車以及二輪、側(後)三輪機車在大型機動車道內行駛;
3、拖拉機(含手扶拖拉機)、輕便機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人力車)在慢車道行駛;
4、行人在兩側慢車道外的硬路肩內行走。
1、小型客車在小型機動車道內行駛;
2、大型客車、貨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農用機動車以及二輪、側(後)三輪機車在大型機動車道內行駛;
3、拖拉機(含手扶拖拉機)、輕便機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人力車)在慢車道行駛;
4、行人在兩側慢車道外的硬路肩內行走。
第四條石安公路關上至小石壩路段為雙向行駛機動車專用道,中心隔離帶兩側依次為小型機動車道,緊急停車帶。拖拉機(含手扶拖拉機)、輕便機車、非機動車(含人力車、畜力車)、行人、牲畜等,嚴禁進入本路段。進入本路段的車輛按下列規定分道行駛:
1、小型客車在小型機動車道行駛;
2、大型客車、貨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農用機動車以及二輪、側(後)三輪機車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3、緊急停車帶僅供在行駛中因發生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的車輛及執行搶險救護等任務或勘察事故現場的車輛使用。
1、小型客車在小型機動車道行駛;
2、大型客車、貨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農用機動車以及二輪、側(後)三輪機車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3、緊急停車帶僅供在行駛中因發生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的車輛及執行搶險救護等任務或勘察事故現場的車輛使用。
第五條石安公路小石壩至石林蔭道路段為以向行駛二級公路,中心分道線兩側依次為快車道、慢車道、硬路肩。車輛和行人按下列規定行駛:
1、小型客車、大型客車、貨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農用機動車以及二輪、側(後)三輪機車、方向盤式拖拉機在快車道行駛;
2、手扶拖拉機、輕便機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人力車)在慢車道行駛;
3、行人在路肩內行走。
1、小型客車、大型客車、貨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農用機動車以及二輪、側(後)三輪機車、方向盤式拖拉機在快車道行駛;
2、手扶拖拉機、輕便機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人力車)在慢車道行駛;
3、行人在路肩內行走。
第六條小石壩至石林路段未漆劃快、慢車道的,車輛和行人須按下列規定分道行駛:
1、小型客車、大型客車、貨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農用機動車、二輪、側(後)三輪機車、方向盤式拖拉機在中心分道右側三點五米內行駛;
2、手扶拖拉機(含方向盤式小拖拉機)、輕便機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人力車)在中心分道線右側三點五米外至六米內行駛;
3、行人在路肩外邊沿向里算起的一米內行走。
1、小型客車、大型客車、貨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農用機動車、二輪、側(後)三輪機車、方向盤式拖拉機在中心分道右側三點五米內行駛;
2、手扶拖拉機(含方向盤式小拖拉機)、輕便機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人力車)在中心分道線右側三點五米外至六米內行駛;
3、行人在路肩外邊沿向里算起的一米內行走。
第七條機動車進入石安公路後按限速標誌規定的速度行駛,在無限速標誌的路段行駛時,最高時速暫限定如下:
1、在安寧至關上一級公路段行駛的小型客車為八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為七十公里;汽車帶掛車、半掛車、二輪、側三輪機車為六十公里,後三輪機車、農用汽車為五十公里;方向盤式拖拉機、輕便機車為三十公里,手扶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十五公里。
2、在關上至小石壩汽車專用道路段行駛的小型客車為九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為八十公里;汽車帶掛車、半掛車、二輪、側三輪機車為七十公里;後三輪機車、農用汽車為六十公里。
3、在小石壩至石林二級公路路段行駛的小型客車為七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為六十公里;汽車帶掛車、半掛車、二輪、側三輪機車為五十公里;後三輪機車、農用汽車為四十公里;方向盤式拖拉機、輕便機車為三十公里;手扶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十五公里。
4、機動車通過路口、村莊,時速為二十公里。
5、車輛行駛中,遇雨、雪霧天視線不清時,時速為二十公里,並須開亮小燈,示寬燈、防霧燈。
6、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原則下,不受上述行駛速度的限制。
1、在安寧至關上一級公路段行駛的小型客車為八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為七十公里;汽車帶掛車、半掛車、二輪、側三輪機車為六十公里,後三輪機車、農用汽車為五十公里;方向盤式拖拉機、輕便機車為三十公里,手扶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十五公里。
2、在關上至小石壩汽車專用道路段行駛的小型客車為九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為八十公里;汽車帶掛車、半掛車、二輪、側三輪機車為七十公里;後三輪機車、農用汽車為六十公里。
3、在小石壩至石林二級公路路段行駛的小型客車為七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為六十公里;汽車帶掛車、半掛車、二輪、側三輪機車為五十公里;後三輪機車、農用汽車為四十公里;方向盤式拖拉機、輕便機車為三十公里;手扶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十五公里。
4、機動車通過路口、村莊,時速為二十公里。
5、車輛行駛中,遇雨、雪霧天視線不清時,時速為二十公里,並須開亮小燈,示寬燈、防霧燈。
6、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原則下,不受上述行駛速度的限制。
第八條在大型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如需超車時,在不妨礙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可以借道超車。超車前須開亮左轉向指示燈,超車後須開亮右轉向指示燈。駛回原車道正常行駛後即關閉轉向指示燈。
在小型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如需抵速行駛或遇後車超越時,須先開啟右轉向指示燈,確認安合後再換車道進入大型機動車道行駛或讓行。
在小型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如需抵速行駛或遇後車超越時,須先開啟右轉向指示燈,確認安合後再換車道進入大型機動車道行駛或讓行。
第九條從立交橋、迂迴道、匝道、便道進入石安公路的車輛,須遵守支路車讓幹路車先行的規定。
車輛駛入石安公路時,應當按進口預告指示標誌進入與進口相接的車道,迅速提高車速並駛入相應車道。
車輛駛離石安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指示標誌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速行駛。
車輛駛入石安公路時,應當按進口預告指示標誌進入與進口相接的車道,迅速提高車速並駛入相應車道。
車輛駛離石安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指示標誌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速行駛。
第十條機動車在石安公路上一律不準倒車或者隨意穿越中心隔離帶,不準進行試車或駕駛教練,不準在立交橋,迂迴道、匝道上超車。嚴禁車輛原地掉頭,各種車輛一律按規定方向行駛,不得逆行或壓線行駛。確需掉頭的須從立交橋迂迴道繞道行駛。
第十一條機動車在石安公路行駛中,非確需緊急停車或因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不準隨意停車。確需停車時,必須將車駛離車行道,停靠在公共汽車站牌附近的路寬處或緊急停車帶內的右側路肩上,並按《條例》規定設定警告標誌或開啟危險(應急)信號燈,嚴禁在車行道上修車。
機動車輛修復後需要新返回車行道時,應當先在緊急停車帶或路肩上提高車速,進入車行道時,不準妨礙其它車輛的正常行駛。
機動車輛修復後需要新返回車行道時,應當先在緊急停車帶或路肩上提高車速,進入車行道時,不準妨礙其它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二條機動車左轉彎或掉頭須開亮左轉向指示燈,以不妨礙相對方向車輛正常行駛或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方可在準許左轉彎的路口或中心隔離帶開口處通過。
第十三條履帶式車輛不準進入石安公路行駛。運載超寬、超重、超高、超長(含不可解體的)物資的車輛,須事先經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並按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
第十四條腳踏車、人力車、畜力車左轉彎或掉頭,以及橫過路口或中心隔離帶開口處時,須下車推行或牽引牲畜通過,不準妨礙機動車通行。
第十五條行人須在慢車道或硬路肩內靠邊行走。嚴禁行人斜穿或在機動車道內行走。橫過車行道須走地下人行通道和人行橫道;在沒有人行橫道的路段,行人應注意瞭望,避讓車輛,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對直通過,嚴禁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
第十六條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車示意牌或示意停車的手勢時,任何車輛必須靠邊停車接受檢查。
除執行任務的交通警察外,禁止其它部門(單位)和任何人在石安公路上設定檢查站,攔截、檢查車輛。
除執行任務的交通警察外,禁止其它部門(單位)和任何人在石安公路上設定檢查站,攔截、檢查車輛。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不準占用石安公路或在公路兩側留地範圍內建房搭棚、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挖溝引水、積肥制坯、放牧牲畜、打場曬糧和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
公路管理部門為維修道路需臨時占用、挖掘石安公路時,須與公安交通主管機關協商,共同採取維護交通的措施後,再行施工。
其它單位和個人需要挖掘石安公路時,除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
公路管理部門為維修道路需臨時占用、挖掘石安公路時,須與公安交通主管機關協商,共同採取維護交通的措施後,再行施工。
其它單位和個人需要挖掘石安公路時,除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
第十八條車輛在石安公路上因故障不能離開車行道或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邊緣上,並報告轄區交通警察大隊及附近執勤的交通警察。
第十九條凡違反本《通告》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通告》的,處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的駕駛證。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騎人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通告》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通告》的,處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的駕駛證。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騎人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通告》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二十條凡在石安公路上發生的交通肇事,按《昆明市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補充規定》第六章“交通肇事處理原則”處理。因違章行駛(走)造成事故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騎)人員違反本《通告》,違章亂穿公路或違章進入快車道而造成自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一切後果由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騎)人員負現。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責任。
2、機動車違反分道行駛規定或逆向行駛造成交通事故的,從重追究駕駛人員的責任,經濟損失一律由違章車輛一方負責承擔。
1、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騎)人員違反本《通告》,違章亂穿公路或違章進入快車道而造成自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一切後果由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騎)人員負現。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責任。
2、機動車違反分道行駛規定或逆向行駛造成交通事故的,從重追究駕駛人員的責任,經濟損失一律由違章車輛一方負責承擔。
第二十一條石安公路沿途各縣區、鄉鎮政府及辦事處,要加強對本《通告》的宣傳,切實教育轄區單位和人員認真執行並遵守本《通告》,積極維護交通安全。
第二十二條本《通告》未涉及到的其它事項,按現行交通法規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通告》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