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人交通管理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人交通管理的通告
  • 頒發機構:大連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04
【生效日期】1998-09-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人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8年9月4日大政發〔1998〕74號)
為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暢通,創建文明城市,市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行人交通管理,整頓行人交通秩序。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安機關應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合理確定人行路線,保證人行標線、標誌醒目和齊全,做到科學指揮、積極疏導,保障車輛暢通、行人方便和安全。
二、市區內中山路、人民路、解放路、華北路、五一路、華東路等為行人交通秩序先期重點治理示範路。有關區人民政府,要組織交通協管人員,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重點示範路行人交通秩序治理整頓工作。
三、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橫過馬路時應走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沒有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道路,須直行通過。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應按信號指示通行。行人不準斜穿馬路,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不準穿(跨)越人行道、車行道的護欄。
四、機動車駕駛員駕車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放行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注意避讓來往行人。
五、行人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或交通協管人員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處5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並處30元以下罰款。
六、拒絕、妨礙公安機關和交通協管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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