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九區範圍內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的通告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九區範圍內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的通告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九區範圍內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的通告》是重慶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1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2001-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九區範圍內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的通告
(2001年7月18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客運管理,規範道路客運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從業人員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通告。
第二條在本市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以及高新區、北部新區(以下簡稱九區)內從事道路客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通告。
第三條上述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非法營運整頓工作。市、區各交通、公安、財政、物價、民政、殘聯、勞動、市政、信訪、監察、地稅和工商等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實施本通告。
第四條在第二條所指區域內從事道路客運的單位和個人及其車輛,應當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相關營運證件。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使用機車(含兩輪、正三輪、邊三輪、輕便機車)、助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
第五條本通告發布前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證》的“面的”車,應當在批准的線路或區域營運,不得在九區主幹道(九區主幹道名單見附屬檔案)營運。
已核發《道路運輸證》的“面的”車,經營期限已屆滿的,其經營者應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經營期限未屆滿的,其經營者應當自經營期屆滿之日起90日內)將營運的“面的”車輛退出道路客運經營,並向原審批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繳回營運證、牌和票據,辦理有關註銷手續。
第六條正三輪機車不得在主城區六轉盤(紅旗河溝、沙坪壩、石橋鋪、陳家坪、楊家坪、南坪轉盤)內的道路上行駛、停放。
殘疾人專用車在主城區六轉盤內行駛、停放,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下肢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專用車,必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殘疾人專用車牌證,同時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殘疾人專用車駕駛證。
第八條下列行為屬於非法營運行為,應予禁止、取締:
(一)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客運;
(二)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客運《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客運;
(三)經營期限已屆滿的“面的”車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90日後(經營期限未屆滿的“面的”車在經營期限屆滿90日後),繼續經營;
(四)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搭乘的陪護人員超過1人。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無《道路運輸證》或者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以及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道路客運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可並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
(三)用機車(含兩輪、正三輪、邊三輪、輕便機車)、助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從事道路客運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經批准的“面的”車不按批准的線路、區域營運或者在九區主幹道營運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並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正三輪機車在主城區六轉盤內的道路上行駛、停放的,處200元的罰款。
(二)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車(含兩輪、正三輪、邊三輪、輕便機車)、殘疾人專用車或者駕駛的車輛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駕駛牌證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通告用於非法營運的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予以暫扣,出具暫扣憑證,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在10日內到指定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因暫扣車輛產生的費用由被暫扣車輛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在被檢查時逃逸,被暫扣的車輛經公告60日後無人認領的,或者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當事人未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處理)決定的管理機構可將暫扣的車輛依法處置。
第十二條被暫扣的車輛屬拼裝、報廢車輛,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道路運輸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四條妨礙、阻撓、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或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政府對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的整頓,積極舉報、抵制非法營運行為。
舉報電話:69083201,69083202。
第十七條本市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對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的整頓,參照本通告執行。
第十八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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