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定》是1998年本溪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0620
- 【發布日期】:1998-09-07
- 【生效日期】:1998-10-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本溪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1998年9月7日)
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須由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核發專用號牌、行駛證和準駕證。
腳踏車每年檢驗一次。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不準拼裝、改型和擅自改變使用性能。
本市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外埠機動車超過3個月的,必須向我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申報。
出租轎車號牌個位號與日期個位數相同之日(31日除外),當日7時至18時,不準在市區道路上行駛。
(一)駕駛車輛時嚴禁使用行動電話;
(二)嚴禁飲酒後駕駛車輛;
(三)不得違反規定安裝使用高音喇叭、警燈警報器。
(一)不準違反交通標誌、交通信號,機動車變更車道、轉彎、掉頭、靠邊停車、駛離停車地點須開啟轉向燈;
(二)有中心實線的交通標線路段,禁止車輛掉頭、越線左轉和越線超車;
(三)殘疾人專用機動車,應按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指定的道路行駛。
(一)嚴禁機動車輛在禁止停車路段、地點臨時停車或停放;
(二)解放路、永豐立交橋的匝道和高架橋、人民路(鐵路轉盤至文化宮轉盤)、市府路、東明路、八卦路、勝利路(商業大廈交通崗至木材交通崗),除設定的臨時停車場和劃定的停車泊位外,嚴禁停放各種車輛;
(三)公共汽車和通勤客車必須在批准設定的站點標誌牌前後15米路段內停車上下乘客,不準在禁止停車路段應招停車;
(四)出租轎車必須在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和準許停車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即停即走,上下乘客時,不準開左側車門;
(五)機動車輛必須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側邊緣停放,小型乘坐車前、後右側車輪外緣距離道路邊石不得超過0.8米,其它車輛不得超過0.3米;
(六)機動車夜間在道路上停放,視線不清時,應開啟示寬燈;
(七)嚴禁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停放。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違章停放或阻礙交通不能立即糾正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強制遷移。
設定廣告、宣傳畫欄等不得遮擋交通標誌、交通信號和影響交通視線。
(一)機動車不按規定安裝號牌、號牌不清或有其它懸掛物遮擋號牌的,處以50元罰款;
(二)轉借、挪用、冒領、塗改或偽造機動車號牌和年檢合格證、通行證及其它各種標誌的,暫扣車輛,並處以500元罰款;
(三)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無準駕證、行駛證或專用號牌的,處以50元罰款;
(四)腳踏車未辦理號牌、證件或不按期檢驗的,暫扣車輛,並處以20元罰款;
(五)非營運的小型機動車在春節假日期間上路行駛,未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申報和出租轎車未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辦理通行證的,暫扣車輛,並處以200元罰款;
(六)非營運的大型客車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駛離市區的,處以200元罰款;
(七)使用外埠機動車超過3個月未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申報的,處以200元罰款;
(八)大型客車、小型客運出租汽車和肇事修復後的車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上路行駛的,暫扣車輛,並處以200元罰款;
(九)機動車改變車型、顏色或報廢、更換主要總成部件,未事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辦理異動登記的,暫扣車輛,並處以1000元罰款;
(十)使用拼裝、改型或擅自改變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使用性能的,暫扣車輛,並處以200元罰款。
(一)車輛行駛中,駕駛員使用行動電話的,處以50元罰款;
(二)駕駛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以200元罰款,並可弔扣3個月以下駕駛證;
(三)機動車違反規定安裝高音喇叭、警燈警報器的,強制拆除,對違反使用規定的,處以50元罰款。
(一)機動車違反交通標誌、交通信號或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處以100元罰款。機動車違反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的,可弔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
(二)機動車在有中心實線的交通標線路段掉頭、越線超車、越線左轉的,處以200元罰款,並可弔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
(三)機動車超員、超載、超速行駛的,處以100元罰款,並可弔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
(四)兩輪機車載人在中心市區道路上行駛的,處以100元罰款或弔扣2個月駕駛證;
(五)出租轎車在禁行日上路行駛的,暫扣車輛,並處以300元罰款;
(六)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不按指定道路行駛的,處以20元罰款;
(七)騎腳踏車載人的,暫扣車輛,並處以10元罰款。
(一)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或不使用示寬燈的,處以100元罰款;
(二)出租轎車開左側車門上下乘客的,處以50元罰款;
(三)在解放路、永豐立交橋的匝道和高架橋、人民路(鐵路轉盤至文化宮轉盤)、市府路、東明路、八卦路、勝利路(商業大廈交通崗至木材交通崗)設定的臨時停車場和劃定的停車泊位外停放車輛的,處以200元罰款,並可弔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
本規定所稱中心市區是指平山、溪湖、明山三個區的城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