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城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維護曲靖城區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城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曲靖市人民政府
  • 頒布字號:第26號
  • 實施時間:2004年12月1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26號
《曲靖市城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培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具體內容

曲靖市城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城區,為曲靖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範圍。
第二條 市區各級人民政府、公安交警部門、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認真履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職責。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認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義務,提高市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三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拖拉機、公路客運汽車、載客機動三輪車、客運人力三輪車、畜力車駛入環城東路以西,南城門、翠峰路以北,大花橋以東,建寧東、西路以南的中心城區道路(不含上述路段)。確需在中心城區行駛的,須經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
機車須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準行證方可進入市區。計程車經核發專用號牌,方可在市區營運。具體管理辦法按市政府令第24號執行。
第四條 禁止機動車在麒麟東、西、南、北路,南寧東、西、南、北路,寥廓南、北路,文昌街,翠峰路,瀟湘路,交通路和其它明令禁止停車或禁止掉頭的路段停車或掉頭。
在中心城區主幹道以外的其它道路上,經公安交警部門審核確認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第五條 公交汽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沒有專用車道的,靠右側機動車道行駛,並在規定的站點停車上下乘客。計程車應當在指定的招呼站停車上下乘客,不得沿街隨意停車及在招呼站內停車候客,上下乘客時不得開啟左側車門。
新增或者調整公共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經公安交警部門審核,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市區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設定或調整單行線,設定或調整前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禁止機動車在中心城區道路上鳴喇叭。
第八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執法隊伍管理,交通民警要秉公執法、文明執勤、禮貌待人、依法辦事,並自覺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以及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執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曲靖城區道路管理暫行規定》(政府令第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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