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1996-03-18青島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加大交通管理的力度,緩解市區部分道路交通擁堵狀況,為我市經濟持續、快速、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市人民政府決定自3月20日至6月30日在市區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的整頓,發布了關於整頓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 發布時間:1996年3月18日
  • 發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3-18
【生效日期】1996-03-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1996年3月18日)
為進一步加大交通管理的力度,緩解市區部分道路交通擁堵狀況,為我市經濟持續、快速、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市人民政府決定自3月20日至6月30日在市區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的整頓,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車輛必須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行駛。遇有標劃4排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靠近非機動車道的一條為大車道,其它為小車道;兩輪機車在大車道右側行駛。嚴禁爭道搶行、違章超車。嚴禁小公共汽車、計程車、公車超員超速、不按規定停靠站。
二、嚴禁在道路上亂停車。因裝卸貨物確需臨時停車而無停車場地的,準許到附近支路臨時停車,但不得妨礙交通,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三、未經批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道路從事建設、修車、洗車、經營以及其它活動。
四、嚴格執行機動車輛月檢、季檢制度,檢驗以制動、轉向、燈光等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和車容車貌為重點。對經檢驗合格的小公共汽車、計程車、公共車核發“月檢合格證”和“季檢合格證”,並張帖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右上角以備檢查。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一律不準上路行駛。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4月份起對小公共汽車和計程車集中進行年度審驗和駕駛資格審查。對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上路行駛。凡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按規定予以報廢。對小公共汽車、計程車、公車要實行強制保養制度。
六、非機動車和行人必須各行其道,按交通指揮信號行駛或行走。嚴禁隨意橫穿道路、攀越護欄。
七、加強路檢路查。整頓期間,公安機關會同交通、工商、公用事業、技術監督、城管等部門聯合對道路交通秩序進行嚴格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按各自職責依法從嚴處理。
八、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維護交通秩序,共同搞好道路交通秩序和整頓工作。
特此通告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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