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集中整頓客運市場秩序的通告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集中整頓客運市場秩序的通告》在1999.06.2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集中整頓客運市場秩序的通告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6.25
  • 實施時間:1999.07.01
為加強客運市場管理,維護客運市場秩序,打擊客運市場的違法行為,保護乘客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市政府決定,自1999年7月1日至8月31日對全市客運市場秩序進行集中整頓,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旅遊車、小公共汽車和長途客運班車運輸的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客運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經營活動。
二、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吊銷營運證件和罰款的處罰:
(一)無合法營運證件,從事客運經營的;
(二)超越經營區域或路線從事客運經營的;
(三)不按規定站點停靠的;
(四)無故拒載、強拉強運、中途甩客的;
(五)不按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
三、對違反客運出租汽車、旅遊汽車、長途客運班車營運管理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機關依法處罰。
對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範圍內違反小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定的,由市公交管理部門或其委託市城市客運管理處依法處罰;對在其他區域的,由交通運輸管理機關依法處罰。
四、對使用報廢車輛從事客運經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予以沒收車輛,並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責令其將車輛駛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六、對敲詐勒索、侮辱、毆打乘客或拒絕、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在客運經營中有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八、鼓勵乘客和其他人員對客運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事項經查實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九、對集中整頓客運市場秩序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當緊密配合;公安、交通、公用事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聯合執法措施,加強執法力度,嚴格查處客運市場的違法行為。
十、本通告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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