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民航機場治安秩序的通告

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以下簡稱機場)的治安秩序,確保民航飛機的正常安全飛行,保障公共財產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發表的一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民航機場治安秩序的通告
  • 發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3-12-04
  • 生效日期:1993-12-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2-04
【生效日期】1993-12-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民航機場治安秩序的通告
(1993年12月4日)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以下簡稱機場)的治安秩序,確保民航飛機的正常安全飛行,保障公共財產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發布通告如下:
一、所有進入機場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場管理規定,自覺維護機場治安秩序。
二、旅客在登機前,均須憑機票進入指定區域,並自覺接受機場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檢查;機場內施工人員必須隨身攜帶機場公安機關簽發的出入證,在規定範圍內施工,除前列人員及機場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擅自進入旅客候機室、停機場和飛行道等地帶。
三、凡進入機場的車輛必須沿規定的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區域停放,嚴禁隨意行駛和亂停亂放;違者,由機場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禁止在機場專用道路上堆物、擺攤和亂倒垃圾等;違者,由機場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場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攜帶槍枝、彈藥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機場或登機的;
2、擅自在機場內狩獵、射擊的;
3、盜竊、損壞機場內公共設施的;
4、倒賣飛機票和訂座憑證等乘機票證的;
5、其他違反機場治安秩序的。
六、對破壞機場治安秩序的行為,任何公民都有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的權利;對檢舉、揭發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各自的職責,協助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持機場良好的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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