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淨化城市交通環境,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治理整頓道路交通秩序有關事宜通告
?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均應當遵守本通告規定。
? 二、駕駛轎車、吉普車、麵包車、微型車等車輛的駕駛員和前排座位乘員,必須按規定系安全帶。
? 三、機動車駕駛人員不準有下列行為:
? (一)駕駛報廢、無牌證或者偽造、挪用牌證以及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
? (二)闖紅燈、逆向行駛、騎壓車道分界線或者中心虛實線行駛,變更車道不打轉向燈;
? (三)無駕駛證、酒後駕駛車輛,或者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或者飲酒的人員駕駛;
? (四)駕駛機動車途中受阻,不在本車道內依次排列等候,穿插、超越排列等候的車輛或者駛入非機動車道;
? (五)貨運機動車超載、超長、超高、超寬行駛;
? (六)客運機動車超員載人或者有意低速行駛;
? (七)穿插、超越警車護衛車隊;
? (八)駕駛機動車時使用行動電話或者查閱尋呼機信息;
? (九)在市區鳴喇叭;
? (十)在禁止停車區標線或者人行橫道線內停車。
? 四、農用運輸車、人力三輪車、機車、殘疾人代步專用機動車駕駛人不準有下列行為:
? (一)每日6時至21時,三輪農用運輸車、拖拉機、外地號牌機車(含縣(市)號牌機車)上路行駛;
? (二)三輪農用運輸車、拖拉機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在貨物上乘人;
? (三)非法從事營業性運輸。
? 五、在本市連續行駛一個月以上的外地號牌機動車(含縣(市)及單位不在本市的農墾系統號牌車輛),以及外籍駕駛員連續駕駛本市車輛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車輛和駕駛員登記。
? 六、警用車輛在追緝逃犯或者趕赴涉槍、火災、嚴重暴力案件、交通事故現場時,可使用警燈、警報器。
? 七、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每日22時至次日6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 八、機動車必須按規定停車,不準亂停、亂放。
? 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在劃有人行橫道線100米範圍內或者設有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應當遵守交通信號的規定。
? 十、禁止畜力車在市區道路通行,禁止人力三輪車、手推車在市區一、二類道路行駛。
? 十一、騎腳踏車、人力三輪車不準有下列行為:
? (一)在機動車道行駛;
? (二)截頭猛拐;
? (三)繞行通過路口;
? (四)橫穿雙向劃有四條以上的機動車道;
? (五)途中車閘失效時騎行;
? (六)闖紅燈。
? 十二、乘車人不準有下列行為:
? (一)除搶救傷員等特殊情況外在車行道上攔車;
? (二)乘坐非法營運的車輛;
? (三)明知機動車駕駛人員無駕駛證或者飲酒駕駛車輛繼續乘車;
? (四)在道路上乘車從機動車左側車門上、下車。
? 十三、經批准在道路上設定的早、晚市場(攤區),應當在7時前和19時後經營,不準在距離道路交叉路口15米內設定市場攤區。
?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有下列行為:
? (一)在道路上從事配貨、理貨、洗車、修理、銷售或者堆放物品等活動;
? (二)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在道路上從事宣傳、表演等活動;
? (三)擅自設定、移動、拆除或者毀壞交通設施;
? (四)擅自占用道路私設停車場點;
? (五)未經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部門批准,挖掘道路;
? (六)在機動車道淨空內設定廣告、橫幅;
? (七)在道路兩側設定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牌顏色及樣式相類似的燈具、牌匾;
? (八)經批准在道路兩側設立的廣告未與道路平行。
? 十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交通違章行為時,可採用錄相、照相等方法獲取證據。
? 十六、對發生交通違章行為的當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貼上、郵遞交通違章通知書、登報公告等方法,通知當事人接受處理,所需費用由交通違章行為人承擔。
? 十七、被貼上機動車違章停放通知單或者被告知被電子曝光的違章車輛,其所有人應當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違章駕駛人員,對拒不協助確認違章駕駛人員的,由該機動車所有人承擔法律責任。
? 十八、對未按規定時限接受處理的交通違章行為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鎖止機動車駕駛員檔案和機動車輛檔案。當事人接受處理後應當立即解除檔案鎖止。
? 十九、交通民警執行公務時必須嚴格執行法規、規章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到文明執法,熱情服務。
? 交通民警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二十、黨政機關、公檢法機關、駐哈解放軍、武警駕駛員應當模範遵守交通管理有關規定,服從交通民警管理。
? 二十一、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公安交通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哈爾濱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 二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