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停車場管理整頓道路停車秩序的通告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停車場管理整頓道路停車秩序的通告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停車場管理整頓道路停車秩序的通告》已經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停車場管理整頓道路停車秩序的通告
  • 外文名:Circular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parking lots and rectifying the order of road parking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濟南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03
【生效日期】2002-09-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停車場管理整頓道路停車秩序的通告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停車場管理整頓道路停車秩序的通告》已經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謝玉堂
二OO二年九月三日
為加強停車場管理,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據《濟南市市區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辦法》,市政府決定開展集中綜合整治停車場和道路停車秩序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區內的大型商(店)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醫院、旅遊場所、車站、居民小區、公共廣場等已規劃配建的停車場,必須按照規定經營使用,禁止擅自關閉或改變其使用性質和縮小使用面積。
二、擅自關閉或者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和縮小其使用面積的單位,必須自2002年9月6日至12日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登記有關情況,並按照公安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各種車輛必須按規定在停車場內依次停放,禁止機動車在人行道上或者在設定禁停標誌、施劃禁停標線的區域內停放,對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妨礙交通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和處理。
四、公安、規劃、城管、工商、物價、稅務等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密切配合,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五、對拒不服從執法機關監督管理、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單位,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本通告適用於本市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長清和其他縣(市)的城區。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均可以向市停車場管理辦公室舉報。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