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統一管理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統一管理的通告》是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一項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統一管理的通告
  • 主辦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2]115號
【發布日期】1992-07-15
【生效日期】1992-07-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統一管理的通告
(1992年7月15日 昆政發〔1992〕115號)
根據國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我市加強環境衛生作的需要,現對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統一管理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凡駐昆明市城市內(含城郊結合部及近郊區的棕樹營辦事處、馬街鎮、黑林鋪鎮、碧雞鎮、關上鎮、金馬鎮、聯盟鎮、龍泉鎮、前衛鎮、茨壩鎮、福海鄉)的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廠礦、集體、個體單位均屬統一管理範圍。
二、凡屬管理範圍內的單位,限於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到本轄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進行單位生活垃圾申報、登記工作。由管理部門建立生活垃圾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對逾期不申請登記的單位,按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由管理部門上門進行宣傳和登記建檔。
三、管理範圍內所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按規定,做到日產日清、定時清運至昆明市西山區沙朗鄉紅水塘(昆散公路十九公里)“昆明市垃圾無害化填埋場”進行處理。未經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的地方嚴禁傾倒。
四、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送,原則由轄區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負責。對有條件並符合運送要求及規定的單位,應事先到轄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對運送車輛檢驗合格,並上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同意,發給“垃圾準運證”後,方能自運。無條件自運的單位可委託環境衛生專業部門代運,並按規定簽定代運契約,交納代運服務費。
五、城區內(含環城路)嚴禁馬、板車運送垃圾。
六、自通告發布實施後,對執行好的單位,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舉報抓獲亂倒垃圾有功者,按罰款額的20%給予獎勵。
七、對違反本通告第二條者,視情節輕重處500-1000元罰款,並限期進行申報、登記。違反第三條亂傾倒的單位及個人,根據垃圾性質,處以每噸100-200元罰款,並限期進行清理,同時對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違反第五條者處以 50-200元罰款。上述罰款均不得報銷。
八、今後由於管理不善,導致轄區內和城郊結合部臨時衛生責任區出現的亂堆放垃圾,由市容委責成轄區政府和臨時衛生責任區環衛管理部門負責。限期清理的,將追究領導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
九、本通告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執行。由昆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昆明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昆明市交通警察支隊負責監督、管理、處罰。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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