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青年路管理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青年路管理的通告》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91年1月1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青年路管理的通告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0]5號
【發布日期】1990-01-15
【生效日期】1990-0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青年路管理的通告
(1990年1月15日 昆政發〔1990〕5號)
在市、區有關部門的通力協作和全市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經過整頓與建設,我市青年路現已恢復了道路交通功能,並初具花園式街道規模,臨街的商業服務網點也按規劃逐步配套。為加強對青年路的管理,確保交通順暢、環境優美及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根據我市城市管理有關法規,特通告如下:
第一條駐青年路的一切單位和市民,以及在青年路範圍內從事各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通告規定,自覺服從管理。
第二條青年路的管理由盤龍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區有關部門積極支持、配合。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有權對管理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根據“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則,全市公民應對管理工作予以配合、支持與監督。
第三條駐青年路的各個單位,必須實行“門前四包”(包衛生、包秩序、包綠化、包市政環衛設施完好),並與區政府辦事處簽定“四包”責任書,認真執行。
青年路臨街建築應以幢為單位,設定城市管理監督崗,明確責任,按章配合管理。
第四條禁止占道擺攤設點、遊動販賣和進行其他妨礙交通、行人的經營活動。違者,堅決取締。
禁止跨越欄桿、花壇和踐踏草坪、坐凳;禁止攀摘、刻畫樹木及其他有損市政、環衛、綠化等設施和有礙市容觀瞻的行為。違者,從嚴處罰。
第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到指定地點,禁止亂停亂放。
特殊情況(節日或重要活動),需暫時實行交通管制時,由市交通警察支隊發布通告,除公共汽車外,禁止一切機動車輛駛入青年路。
第六條經批准在青年路從事各項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告及其他城市管理有關規定的,除批評教育外,予以經濟或行政處罰,直至取締。
第七條違反本通告及有關城市管理法規、規章需要予以經濟處罰的,其具體標準按本市現行城市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從重處罰。
第八條對認真執行本通告及其他城市管理法規、規章並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含檢舉、揭發有功的),由盤龍區人民政府視情況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九條盤龍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通告及本市有關管理法規、規章,制定青年路管理的具體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本通告由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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