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嚴格保護海鷗的通告

在各級領導和廣大民眾的關心愛護下,自1985年冬以來,光臨昆明的海鷗逐年增多,已經成為我市的一大景觀和春城文明祥和的重要標誌。但是,近來任意恫嚇、捕殺海鷗的事件卻時有發生,為了進一步保護海鷗這一珍貴鳥類,根據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報告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昆明市政府
  • 別名:市政府
  • 行政區類別:政府
  • 所屬地區:雲南省、昆明市
  • 下轄地區:昆明市
  • 政府駐地:昆明市市政府
  • 地理位置:昆明市
  • 面積:157萬平方米
  • 人口:900萬人口
  • 方言:國語、雲南方言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2]1號
【發布日期】1992-01-07
【生效日期】1992-01-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嚴格保護海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嚴格保護海鷗的通告鷗的通告
(1992年1月7日 昆政發〔1992〕1號)
在各級領導和廣大民眾的關心愛護下,自1985年冬以來,光臨昆明的海鷗逐年增多,已經成為我市的一大景觀和春城文明祥和的重要標誌。但是,近來任意恫嚇、捕殺海鷗的事件卻時有發生,為了進一步保護海鷗這一珍貴鳥類,根據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報告的通知》和其它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保護海鷗,人人有責。駐昆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工人、農民、幹部、居民、學生等全體市民,都要自覺樹立愛鷗護鷗的良好社會風氣,積極支持、配合管理部門做好宣傳、教育、保護工作,嚴格遵守國家關於保護鳥類的各項規定,做愛鳥護鳥的模範。
二、海鷗的保護與管理工作,按屬地管理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總負責。部門之間,由市、縣(區)環保部門牽頭,公安、工商、林業、水利、教育等部門積極支持,相互配合,各司其責,按各自職能切實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對海鷗嚴加保護。違者,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不準向海鷗投餵有毒、有害食物。
2、不準用任何手段恫嚇海鷗。不準在滇池、盤龍江、翠湖、大觀公園等水面及沿岸海鷗棲息、覓食集中的地段燃放鞭炮。重大節日期間舉行慶祝活動必須燃放煙花爆竹時,要嚴格按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
3、不準傷害、捕捉、買賣、捕殺海鷗。確因科研需要少量捕捉的,必須經市環保部門同意,按批准數量和方式進行。任保人發現或檢拾到受傷或飢餓的海鷗,要及時向當地環保部門反映和送交。
4、不準破壞、盜竊有關部門設定的餵鷗設施。
四、違反上述規定者,除批評教育並沒收有關器械和物品外,視其情節輕重和危害大小,由管理部門處以50-2000元罰款;對捕殺海鷗者,可加倍罰款並予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按全國人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要納入“嚴打”,從重從快予以懲處。
五、鼓勵和支持為愛鷗護鷗捐款、餵食、做好事。對保護海鷗有成效和積極檢舉、揭發捕殺海鷗行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或獎勵。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市人民政府1985年發布的通告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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