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河道管理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河道管理的通告,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7-06-11。

基本信息,簡介,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120號
【發布日期】1987-06-11
【生效日期】1987-06-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河道管理的通告
(1987年6月11日昆政發〔1987〕120號)
我市河流起著防洪、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用水、美化環境、調節氣候的重要作用。為維護河流堤壩的完整,充分發揮河流的防洪、抗洪作用,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服務,造福於人民,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人民要保護好河堤上的橋樑、涵洞、閘門、測標、里程標、防護堤、護堤林和花壇等設施。對保護設施有功的,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損壞、偷盜、擅自拆除設施的,除追回原物外,令其修復或賠償;觸犯法律的,依法令論處。
二、不準在堤頂近坡(含迎水面、背水面)、河堤林帶和綠化地範圍內挖沙取土、鏟取草皮、砍伐樹木、踐踏樹苗、種植作物、堆放物品、鑿井和挖堤排灌。
三、禁止在河堤上建蓋各種永久性,半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違章搭建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建或水利部門強行拆除。
四、禁止擅自動用防汛設施,或撬用護坡石、閘門板等設施。
五、未經城建或水利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覆蓋、截斷河堤和堵塞水體。
六、禁止向河道內傾倒廢土、垃圾、糞便、動物屍體及其他廢棄物。
七、嚴禁向河道內排放未經處理的各種生產廢水,已排放的,由排放單位限期處理。
八、若因施工需破堤、修建穿河工程及其它防護設施時,須經當地城建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動工,並按城建部門規定報送有關資料,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九、全市各單位和全體市民,要自覺遵守本通告。各級人民政府要廣泛進行宣傳教育,切實監督本通告的貫徹實施。違反本通告的,市區由城建管理部門、郊區由水利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並按市政府有關市容、市政的管理規定處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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