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治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違法建(構)築物的通告

為保護飲用水源和維護江河堤圍安全,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清理整治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違法建(構)築物的通告》。

通告內容
汕府〔2014〕81號
關於清理整治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違法建(構)築物的通告
為保護我市飲用水源和維護江河堤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對全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違法建(構)築物進行集中清理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韓江、榕江、練江、濠江及其支流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建設碼頭、亭台、竹棚(房)屋以及河砂、煤炭、水泥、石灰輸送帶等屬建(構)築物,妨礙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均屬違法行為。
二、對上述範圍內的違法建(構)築物,其建設者或使用者應於2014年8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罰款。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阻礙、威脅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四、本通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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