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管理,特頒發此管理辦法 《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區噪聲管理的通告》
發布日期:1985-09-05
生效日期:1985-09-2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區噪聲管理的通告
為認真貫徹《昆明市城市交通規則實施細則》和《昆明市噪聲管理試行條例》,加強城區噪聲管理,創造一個安靜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凡進入城區東風路(華僑補校至潘家灣人民路口)、正義路北段(近日公園至馬市口)、北京路南段(塘子巷至環城南路口)、翠湖環路四條主要街道的各種機動車輛,一律禁止鳴喇叭(執行救護、搶險、警備、消防任務時的特種車輛除外)。
今後,城區禁鳴喇叭的街道範圍,將視情況逐步擴大。
2、各類機動車輛在城區其他街道行駛時,應少鳴或不鳴喇叭。確需鳴喇叭時,只準使用低音喇叭,一次音響不得超過一秒鐘,連續鳴喇叭不得超過三次。
3、夜間在城區行駛的機動車輛只準使用近光燈、不準鳴喇叭。
4、對違反上述規定者,作如下處罰:
(1)在城區四條主要禁鳴街道鳴喇叭的,每次罰款五元,並按《記分考核辦法》加記負十分。
(2)在城區其他街道鳴長聲喇叭或怪聲喇叭的,每次罰款一元,並按《記分考核辦法》加記負分十分。
1、兩城區和城郊結合部各單位,除做廣播操外,不準在室外放廣播。特殊情況,須經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批准,並注意控制廣播的音量和時間,不得影響四鄰。
2、城區各商業門市、店、堂、攤點及錄相放映室等,一般不準將音箱和喇叭置於街面播放,店堂內播放音響時,音響強度不得超過75分貝(A),各類攤點(含個體戶)不得使用喇叭沿街叫賣。
3、經批准舉辦的舞會及各單位自辦的周末舞會,不準使用高音喇叭。使用低音喇叭或樂隊伴奏時,音響強度要控制在70分貝(A)以下。舞會時間不得超過23:00。
4、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作如下處罰:
(1)根據《昆明市噪聲管理試行條例》的規定,實行噪音超標收費。
(2)單位違反規定,每次罰款一百至五千元,個人違反規定,每次罰款五元至一十元。
(3)經教育和罰款仍不改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本通告各項規定從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起執行。由市公安局、環保局、工商局、城建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及各級城市管理監督人員負責實施。
望全市公民切實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