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西站立交橋交通管理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西站立交橋交通管理的通告》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90年3月1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0]11號
【發布日期】1990-03-12
【生效日期】1990-03-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公安局關於加強西站立交橋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0年3月12日市政府
以昆政復〔1990〕11號文批准)
西站立交橋是我市第一座立橋,為加強交通管理,保障安全暢通,減少事故,充分發揮立交橋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我市貫徹《條例》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凡駐西站立交橋沿線的單位和個及進入立交橋行駛(走)的各種車輛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條例》和《補充規定》,並執行本通告,服從交通民警和交通執勤人員的指揮管理:
二、凡行經西站立交橋的車輛須按下列規定分道行駛:
1、機動車
東西向行駛的直行車輛在三層橋面上行駛;但通道式公共車、掛車、拖車禁止駛入三層橋面;
南北向行駛的直行車輛以及其它方向行駛的轉彎車輛在二層橋面上行駛;
2、非機動車(含畜力車、人力車)在底層路面上行駛。禁止駛上二、三橋面;
3、三層橋面分為上、下行車道和超車道。在三層橋面上行駛的車輛須靠右側的車道行駛。如需超車的車輛在沒有對頭車的情況下,可以從中間的超車道超車。超車前必須開轉向燈,超車後須駛回原車道。關熄轉向燈。
4、凡在二層環島行駛的機動車輛靠右循環,行經一個路口轉彎的車輛在環島外側車道行駛,行經兩個路口轉彎的車輛在中間車道行駛,行經三個路口轉彎的車輛在靠環島內側的車道行駛,各條車道的車輛出口時,須提前變換車道。
5、凡行經二層環島的車輛須按後進環道車輛讓已先在環道內的車輛優先的原則行駛。
三、機動車輛通過西站立交橋,須遵守下列規定:
1、二層匝道及環島禁止超車;
2、三層橋面禁止調頭;
3、載質量超過20000千克(20噸)的貨運汽車和載質量超過100000千克(100噸)的掛車,拖車禁止通行立交橋;
4、貨運車輛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五米時,禁止通行立交二層匝道及橋面。
5、最高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但是遇有低於上述規定的限束交通標誌和路在文字標記時,應按所示時速行駛。
6、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時速的限制。
四、各種車輛在立交橋行駛時,一律按規定方向行駛,不準逆行、但腳踏車允許在人行道上逆向推行。
五、立交橋西頭至鐵路平交道(含西虹路口)東頭至人民西路口(含昆師路口)南頭至交林路省農研所路口,北頭至建設路口(不含路口)禁止一切車輛左轉彎。需左轉彎的車輛須從立交環島或其它道路繞道行駛。在上述路段範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一律不準停車。
六、履帶式車輛不準進入立交橋行駛,運載超寬、超重、超高物資的車輛如確需通過立交橋,須事先經我局交警支隊批准,並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七、行人必須在底層人行道上行走,橫過街道時須走人行橫道,行人禁止進入立交二層、三層橋面行走和停留。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本局交警支隊批准,不準在立交橋範圍內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
城建養護部門為維修道路,需臨時占用挖掘立交橋路面時,須與交警支隊協商共同採取維護交通的措施後,再行施工。
其它單位和個人需要挖掘立交橋路面時,須經道路養護部門同意後,由交警支隊辦理審批手續。
九、除公安機關外,其它部門不準在立交橋上設定檢查站攔截、檢查車輛。
十、交通肇事處理按《補充規定》第六章“交通肇事處理原則”的之規定處理。
如因車輛、行人不各行其道、違反行(駛)走造成事故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騎)人員違章進入二、三層橋面或在不準橫穿轉彎路段,橫穿轉彎而導致的交通事故,一切損失,後果由行人,非機動車駕(騎)人員負責。
2、機動車駕駛員違反分道行駛規定,逆向行駛或在不準轉彎的路段轉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從重追究駕駛人員的責任,所產生的經濟損失一律由本人負責。
十一、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按《條例》和《補充規定》之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特此通告
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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