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晉寧縣古生物化石保護的通告

昆明市晉寧縣夕陽區範圍繼發現大批恐龍化石及其它古生物化石。為加強保護和進行有計畫地考古發掘,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晉寧縣古生物化石保護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87-07-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147號
【發布日期】1987-07-16
【生效日期】1987-07-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晉寧縣古生物化石保護的通告
(1987年7月16日昆政發〔1987〕147號)
近年來,我市晉寧縣夕陽區範圍繼發現大批恐龍化石及其它古生物化石。為加強保護和進行有計畫地考古發掘,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晉寧縣夕陽區包括大、小夕陽、小河壩、木杵榔、木魚乍、保全、新山、密丫祖、魯啟祖等地的古生物化石,確定為昆明市級古生物化石保護區。保護區內的一切古生物化石和其它尚未發掘的文物,受國家法律保護。未經昆明市以上文物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進入保護區進行考古發掘或採集標本,嚴禁偷盜或破壞化石。
二、保護區內各化石附近,禁止放牧、開路、炸石;禁止動土修建各類工程。
三、保護區內各古生物化石屬國家所有,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生物化石及文物行使保護、管理權,負責組織考古發掘工作,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考古發掘工作的規定,如有重要發現,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四、市、縣文物主管部門應對保護區劃定明確的保護範圍,設立標誌,建檔保護。由區鄉人民政府負責做好保護工作。
五、全市公民應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及本通告的規定,發現私自挖掘和藏匿古生物化石的,應加以制止,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六、對保護文物及古生物化石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文物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挖掘盜竊、破壞文物及古生物化石者,將按照國家和省、市文物保護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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