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路政管理維護鐵路安全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路政管理維護鐵路安全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路政管理維護鐵路安全的通告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辦[1984]95號
【發布日期】1984-06-04
【生效日期】1984-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路政管理維護鐵路安全的通告
(1984年6月4日 昆政辦〔1984〕95號)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是國家四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保證安全暢通。近年來,我市轄境內部分單位、農村社隊和個人,隨意在鐵路兩側開荒種地(田)、挖渠修塘、砍伐樹木、盲目開乃匪煮嚷荒採石、取土、傾倒廢渣、盜竊器材,鐵路沿線植被遭破壞,水土流失嚴重,並發生崩坍、滑坡等事故,嚴重影響鐵路行車安全。為了確保鐵路安全暢通,保證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國發〔1982〕151號及雲南省人民政府雲政發〔1983〕16號檔案規定的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凡屬鐵路鋼軌、路基、橋涵、隧道、通訊、信號、電器等設備及房屋屬國家路產,鐵路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留用和徵用的土地,均屬鐵路用地,由鐵路部門管理。鐵路用地不得視為征而未用的土地,不得任意侵占和破壞。
二、鐵路沿線的各機關、廠礦、部隊、村鎮、學校等單位,應配合鐵路部店危求門,積極進行愛護路產的宣傳教育,支持、協助公安汽熱灑、鐵路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破壞路產的有關案件。
三、為確保鐵路設施完好,行車安全暢通,嚴禁下列行為:
1.嚴禁侵占鐵路房產及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糠才祖準在鐵路用旬殼墓擔地上修建任何建築物或葬墳。
2.鐵路地界內和路塹頂至鐵路一側分水嶺的自然山坡上,不準取土、開墾種植,挖渠修塘。
3.鐵路兩側山坡地帶,不準擅自開山、採石、採礦、挖沙、棄渣、挖塘。
4.在鐵路橋、涵上下游規定範圍內(橋長一百米的大橋在五百米範圍內,橋長二十至一百米的中橋在三百米的範圍內,橋長二十米以下的小橋在二百米範圍內),不準攔河築壩、圍懇造田、採集沙石,不準使用鐵路側溝做灌溉溝渠。
5.鐵路沿線的護林木,不準任意損壞和偷砍盜伐。
6.不準刁難、圍攻、辱罵和毆打鐵路護管人員。
四、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公安、鐵路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1.侵占鐵路路產擅自建蓋建築物者,自本公告布之日起一月內應立即遷退和撤除。超期不退者,每月每平方米收使用費三至五元。擅自侵占鐵路用地建蓋房屋、葬墳,超期不遷退和拆除者,每月每平方米收使用費一至二元,並限期遷拆。
2.擅自在禁區內開墾種植、開山採石、采沙、攔河築壩、挖渠修塘,尚未造成損失者,停止使用,限一月內遷出退耕還林。不聽勸阻、超期不退、造成事故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經濟損失,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3.想嬸在鐵路護坡腳以外開挖鐵路暫不使用,也不影響行車安全的土地,必須與鐵路管理部舉嚷習門辦理“耕種鐵路土地承種書”,鐵路需用時隨時收回,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刁難鐵路部門收回用地和索取任何補償費。
4. 損壞或偷砍伐鐵路林木的,按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嚴肅處理。
5.亂倒廢土、廢渣、垃圾,影響站容,淤塞鐵路沿線水溝涵洞的,要限期清除,並視其情節輕重每立方米罰款十至三十元,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處理。
6.對刁難、辱罵、圍攻、毆打鐵路管護人員,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嚴懲。
五、機關、部隊、廠礦、學校、村鎮、集體和個人,為維護鐵路安全做出成績的,鐵路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如:
1.積極組織、宣傳、保護路產有顯著成績者;
2.積極勸阻和制止破壞行為,維護路產有功者;
3.檢舉、告發破壞鐵路設施、損壞和盜伐鐵路護路林木者。本通告自公布之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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