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路政管理維護鐵路安全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路政管理維護鐵路安全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路政管理維護鐵路安全的通告
  • 頒布時間:1984年6月4日
  • 實施時間:1984年6月4日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辦[1984]95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路政管理維護鐵路安全的通告
(1984年6月4日 昆政辦〔1984〕95號)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是國家四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保證安全暢通。近年來,我市轄境內部分單位、農村社隊和個人,隨意在鐵路兩側開荒種地(田)、挖渠修塘、砍伐樹木、盲目開荒採石、取土、傾倒廢渣、盜竊器材,鐵路沿線植被遭破壞,水土流失嚴重,並發生崩坍、滑坡等事故,嚴重影響鐵路行車安全。為了確保鐵路安全暢通,保證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國發〔1982〕151號及雲南省人民政府雲政發〔1983〕16號檔案規定的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凡屬鐵路鋼軌、路基、橋涵、隧道、通訊、信號、電器等設備及房屋屬國家路產,鐵路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留用和徵用的土地,均屬鐵路用地,由鐵路部門管理。鐵路用地不得視為征而未用的土地,不得任意侵占和破壞。
二、鐵路沿線的各機關、廠礦、部隊、村鎮、學校等單位,應配合鐵路部門,積極進行愛護路產的宣傳教育,支持、協助公安、鐵路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破壞路產的有關案件。
三、為確保鐵路設施完好,行車安全暢通,嚴禁下列行為:
1.嚴禁侵占鐵路房產及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鐵路用地上修建任何建築物或葬墳。
2.鐵路地界內和路塹頂至鐵路一側分水嶺的自然山坡上,不準取土、開墾種植,挖渠修塘。
3.鐵路兩側山坡地帶,不準擅自開山、採石、採礦、挖沙、棄渣、挖塘。
4.在鐵路橋、涵上下游規定範圍內(橋長一百米的大橋在五百米範圍內,橋長二十至一百米的中橋在三百米的範圍內,橋長二十米以下的小橋在二百米範圍內),不準攔河築壩、圍懇造田、採集沙石,不準使用鐵路側溝做灌溉溝渠。
5.鐵路沿線的護林木,不準任意損壞和偷砍盜伐。
6.不準刁難、圍攻、辱罵和毆打鐵路護管人員。
四、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公安、鐵路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1.侵占鐵路路產擅自建蓋建築物者,自本公告布之日起一月內應立即遷退和撤除。超期不退者,每月每平方米收使用費三至五元。擅自侵占鐵路用地建蓋房屋、葬墳,超期不遷退和拆除者,每月每平方米收使用費一至二元,並限期遷拆。
2.擅自在禁區內開墾種植、開山採石、采沙、攔河築壩、挖渠修塘,尚未造成損失者,停止使用,限一月內遷出退耕還林。不聽勸阻、超期不退、造成事故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經濟損失,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3.在鐵路護坡腳以外開挖鐵路暫不使用,也不影響行車安全的土地,必須與鐵路管理部門辦理“耕種鐵路土地承種書”,鐵路需用時隨時收回,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刁難鐵路部門收回用地和索取任何補償費。
4. 損壞或偷砍伐鐵路林木的,按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嚴肅處理。
5.亂倒廢土、廢渣、垃圾,影響站容,淤塞鐵路沿線水溝涵洞的,要限期清除,並視其情節輕重每立方米罰款十至三十元,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處理。
6.對刁難、辱罵、圍攻、毆打鐵路管護人員,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嚴懲。
五、機關、部隊、廠礦、學校、村鎮、集體和個人,為維護鐵路安全做出成績的,鐵路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如:
1.積極組織、宣傳、保護路產有顯著成績者;
2.積極勸阻和制止破壞行為,維護路產有功者;
3.檢舉、告發破壞鐵路設施、損壞和盜伐鐵路護路林木者。本通告自公布之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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