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容管理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容管理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容管理的通告是昆明市政府為了加強昆明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潔、美觀和有秩序於1986年10月2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已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容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日期:1986-10-29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217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前言,正文,

前言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發〔1986〕217號)
為加強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潔、美觀和有秩序,根據我市關於城市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正文

一、為維護市容美觀,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巷道、河堤、廣場、城市空地搭蓋各種臨時建築和半永久性、永久性建築。
二、不準在市區街道上堆放廢土(料),建築材料、拴系牲畜,或堆放其他有礙觀瞻的物品。
三、市區主要道路和新建小區竣工後的道路,原則上不準隨意開挖,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須到規劃、城建部門辦理申請手續。
四、市區主要道路的車行及人行道不準隨意擺攤設點。經批准設定的各種臨時貨棚,攤點,應按規定輸有關手續,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設定,並注意保持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五、張貼或設定廣告牌(欄)(含霓紅燈、燈箱廣告)、報欄、標語(宣傳)牌、路標、指示牌等,均應報城建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准的範圍和要求設定。
六、車輛、行人要各行其道。各種車輛應按指定的地點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進入城區的機動車輛應保持乾淨整潔,運送建築材料、煤灰、垃圾的車輛,不得沿街潑撒、遺漏。
七、臨街住戶不準在陽台上堆放各種有礙觀瞻的物品,不得在人行道或行道樹上涼曬衣物。
八、臨街施工應遵守市政管理規定,嚴格按照文明施工的標準施工,保障交通安全,維護市容觀瞻,並做到人走場地清。
九、臨街兩側的單位和住戶,要認真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搞好各自範圍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工作及社會秩序。
十、禁止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違者予以罰款。
十一、違反本通告的,由市、區城建主管部門負責查處,並按市容、市政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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