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的通告》已經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的通告
  • 時間: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性質:政治
  • 類別: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
市長 韓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公布)
為了推進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實施,為2010年上海世博會順利舉辦創造良好的環境,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對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採取如下措施:
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責任區的具體範圍,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範圍劃分標準(試行)》劃定。
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得擅自超出門窗、外牆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責任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法責任人違反前款規定被處罰三次後,再次違反前款規定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將違法責任人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違法責任人停產停業7天以下。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0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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