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宜昌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共同維護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2017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宜昌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3月7日
  • 實施日期:2017年5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宜昌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共同維護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範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區域。
有關單位和個人是該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責任區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承擔屬地管理責任。
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責任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考核責任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有關單位、個人落實責任區制度,對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居民(村民)委員會推進責任區自律管理工作。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公安、衛生計生、工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交通、旅遊、環保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責任區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居民(村民)委員會以及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責任區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傳播媒介,應當安排責任區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加強輿論監督。
第六條 本市將責任區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綜合管理考核,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並按有關規定實行獎懲;納入各級文明城市、文明單位(行業)、文明街道(鄉鎮)、文明社區(村)評選考核,凡是在責任區考核工作中有兩次不達標的,一律實施“一票否決”。
第七條 建(構)築物、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該責任區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且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從其約定。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本市城區跨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
第八條 責任人在責任區內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出店經營、無亂堆亂放、無亂貼亂畫、無亂停車輛、無違法搭建、無占用綠地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積水、污跡、渣土、蚊蠅滋生地,及時清除影響通行的積雪殘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九條 各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製作《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告知書》(以下簡稱《責任告知書》)並發放至本轄區責任人。《責任告知書》應當載明責任人、具體責任區範圍、責任要求等內容。
責任人應當將《責任告知書》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並保持整潔、完好。
《責任告知書》示範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 責任人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他人承擔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內損壞、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舉報,並配合執法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二條 郵政、供水、供電、電信、交通、公交等公共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和市城市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做好公共設施維護工作。
責任人發現責任區內的上述公共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共設施產權單位處理。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託社區格線管理系統,建立責任人信息檔案,及時記錄和更新責任人名稱、具體責任區範圍、責任要求履行情況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責任人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對責任區負有管理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7年3月7日,市委副書記、市長馬旭明主持召開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並通過了《宜昌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馬旭明強調,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是提升宜昌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要將城市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著力加強法治、自治、共治,擴大城市管理參與面,促進城市管理提檔升級,重塑宜昌城市新形象。
該《辦法》是宜昌市取得地方立法權之後,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第一個政府規章。
會議指出,《宜昌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作為宜昌市制定的第一個政府規章,將為宜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更加長效的法制保障。要大力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共同維護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要不斷強化公眾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真正把責任區制度落到實處,抓出成效。
會議要求,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努力消除城市管理盲點,形成強大的工作合力。城管部門要將責任區的責任人、具體責任範圍和要求,向責任人書面告知,並向社會公示。要強化主體責任,明確責任主體、責任區域,督促責任主體履約到位。要將該項工作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城市綜合管理考核,按有關規定實行獎懲。同時,要將其納入文明單位評選考核內容,實行“一票否決”。
目前,宜昌市實施的“門前三包”責任制將調整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其內容“包市容秩序、包環境衛生、包綠化美化”中的“包綠化美化”,調整為“保持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
根據該《辦法》,責任人在責任區內應履行以下責任:保持市容整潔,無出店經營、亂堆濫放等行為;保持環境衛生,無暴露垃圾、污水等,及時清除影響通行的積雪殘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對違反相關規定,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由城管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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