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1月24日上海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上海市政府
- 發文字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2月05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3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環保綜合規定
辦法施行,辦法內容,
辦法施行
2014年11月24日上海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市責任區管理的相關政策、標準與指導意見;
(二)組織檢查、考核各區(縣)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狀況;
(三)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任要求納入行業管理的有關事項。
本市工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衛生計生、教育、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責任區管理相關事項的綜合協調。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責任區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布置、落實本轄區內的責任區工作;
(二)開展責任區相關宣傳、動員、培訓、監督、檢查工作;
(三)指導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責任區自律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相關單位、個人落實責任區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落實具體責任人、責任區範圍;
(二)推進建立責任區自律管理機制;
(三)引入社會第三方參與責任區相關工作。
第四條
責任人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確定。
本市陸域責任區範圍的劃分,遵循下列基本規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區範圍,為其物業管理區域外側至人行道外沿;
(二)軌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的責任區範圍,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範圍以及建築物、構築物外側;
(三)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責任區範圍,為該公共場所區域外側至人行道外沿;
(四)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商鋪、飯店、施工工地、待建地塊等場所的責任區範圍,為其經營、使用區域外側至人行道外沿;
(五)機關、團體、學校、部隊、醫院、企事業等單位的責任區範圍,為其建築物、構築物外側至人行道外沿;
(六)保稅區、科學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的責任區範圍,為其所轄區域的公共區域。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制定本市責任區範圍的具體劃分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區範圍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劃分建議,報所在地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區範圍不清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確定。
第五條
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責任人的責任要求確定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的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責任人除了應當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外,在責任區內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及時清除影響通行的積雪殘冰;
(二)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擅自超出門窗和外牆經營。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勸告和制止,有權要求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處理。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投訴處理規範確定的時限,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六條
郵政、供水、供電、電信、交通等公共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做好公共設施保潔工作。
責任人發現責任區內的上述公共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公共設施的產權單位及時處理。
第七條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製作《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告知書》(以下簡稱《責任告知書》)。《責任告知書》應當載明責任人、具體責任區範圍、責任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內容。《責任告知書》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本轄區內的責任人發放。
責任人應當將《責任告知書》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並保持整潔、完好。
《責任告知書》示範文本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八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本轄區責任人信息檔案,及時記錄和更新責任人名稱、具體責任區範圍、責任人經營範圍、責任要求履行情況等基本信息。
第九條
本市鼓勵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轄一定區域內的責任人成立責任區自律組織,對履行責任要求實行自我管理。
第十條
責任區自律組織應當制定自律性規約,明確責任區自律組織的組成、具體形式、責任人履行的具體責任要求和責任人履行情況的評價機制等事項。其中,自律性規約約定的具體責任要求可以在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等要求。
參加責任區自律組織的責任人應當遵守自律性規約的約定。
第十一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推進實施責任區自律管理,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引導本轄區一定區域內的責任人成立責任區自律組織,或者依託現有的社區自治組織,將責任要求納入社區自治組織的相關規範;
(二)對自律性規約的制訂提供指導服務;
(三)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激勵參加責任區自律組織的責任人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相關工作;
(四)其他有利於推進責任區自律管理的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責任人履行責任要求的情況進行測評,並公布測評結果;測評時,應當聽取公眾意見。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自覺履行責任要求的責任人給予獎勵;測評結果應當作為實施獎勵的依據之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社會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住區、商業辦公樓等區域的業主在簽訂物業服務、商鋪租賃、單位裝飾裝修等契約時,將責任要求納入契約內容。
第十四條
市商務、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衛生計生、教育、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單位遵守責任要求。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責任要求納入本行業規範,並督促會員單位遵守責任要求。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在執行責任區制度的過程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第十五條
本市文明小區、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城區等精神文明創建項目的評選標準中,應當包含責任區制度的實施情況。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協同實施本辦法的行政管理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責任區制度,增強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意識。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責任要求的落實情況,作為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向社會公布。市、區(縣)人民政府進行績效考核時,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滿意度測評等工作。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任人未履行相關責任要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責任人未及時清除影響通行的積雪殘凍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落實責任人、責任區範圍等職責的;
(二)未依法處理責任人投訴的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條
本市水域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管理活動,適用《上海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