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意在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雲南省公墓管理規定》和《昆明市殯葬管理條例》,保護國土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市兩個文明建設,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進一步加強全市公墓管理工作有關事項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12-25
  • 生效日期:2001-12-25
簡介,通知內容,一、嚴格控制公墓發展,二、嚴格依法行政,堅決打擊違法行為,

簡介

【發布單位】昆明市
【發布文號】昆政通[2001]43號
【發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1-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政通[2001]43號)

通知內容

殯葬改革是一項移風易俗的社會改革,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組成部分。公墓管理是殯葬改革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我市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殯葬改革的法律法規,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成效顯著。
但是,近年來,在公墓建設和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有的地方和單位無視國家的殯葬管理法規,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違法建設公墓,或擅自改變公益性公墓的性質,浪費土地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有的公墓(塔陵園)單位有法不依,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進行傳銷和炒買炒賣等違法行銷活動,損害了民眾的利益,引發出一些不安定因素。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雲南省公墓管理規定》和《昆明市殯葬管理條例》,保護國土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市兩個文明建設,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進一步加強全市公墓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公墓發展


(一)嚴格審批制度
建立公墓,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必須服從昆明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審批。
公墓審批,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規劃局提出規劃定點意見,由市民政局進行初審,並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任何地方、單位不得越權審批。工商等部門在辦理有關登記註冊手續時,沒有民政部門的正式批文,一律不得辦理公墓的登記註冊,違反規定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二)嚴格限制公墓的建設範圍
滇池周邊,包括四城區及安寧、呈貢、晉寧,一律不準批建新的公墓(塔陵園)。已審批建設的,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控制發展規模。
沒有公墓的其他縣(區),因推行殯葬改革需要而要求建設公墓的,要充分論證,符合規劃,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嚴禁在水源保護區、風景區、主要交通沿線以及影響景觀和城市發展規劃的地方建設,並且原則上一個縣(區)只準批建一個公墓。
(三)切實加強公墓管理
各級民政部門是公墓管理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已批建的公墓要切實加強管理。要嚴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積和墓穴使用年限。
嚴禁在公墓內,搞封建迷信活動。公墓單位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媒體發布廣必須先報縣、市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再報省民政廳審批。
公益性墓地不得擅自改變公益性性質,違規對外銷售墓穴或骨灰暫存格位。要繼續堅持和完善公墓年檢制度,對年檢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二、嚴格依法行政,堅決打擊違法行為


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殯葬法規,依法打擊公墓建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違法行為。
(四)嚴禁轉讓、預售、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格位
各縣(市)區政府和民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本地區公墓的管理,依據殯葬法規,監督各公墓經營單位合理確定墓穴和骨灰暫存格位的價格,明碼標價。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骨灰格位出售手續,嚴格憑用戶出具的火化證明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格位。
墓穴和骨灰格位的認購活動只能在殯儀館、公墓內進行,不準在昆明市區及其它場所設立銷售機構。現已設立的行銷機構要立即取消,拒不撤銷的,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門要依法取締,嚴肅查處。嚴禁公墓、骨灰格位的轉讓、預售、炒買炒賣和傳銷等違法活動,一經發現,嚴厲打擊,切實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利益。
(五)依法取締非法公墓,大力整治亂埋亂葬
當前,一些地方和單位,私自興建公墓,或改變公益性公墓的性質,違法對外經營,引發了嚴重的亂埋亂葬問題。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負起責任,依法取締非法公墓。對毀林、占用耕地的亂埋亂葬行為,要依法予以打擊,決不姑息遷就。
要把公墓整治工作納入同級政府的目標管理,層層落實責任制,抓緊抓好,抓出成效。今後,再出現非法建設公墓和亂埋亂葬的問題,要追究當地行政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六)組織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近期內,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民政、林業、土地、公安、工商、環保等部門組成工作組,對轄區內的亂埋亂葬和公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開展一次清理檢查,進行綜合整治,並將檢查、整治情況於2002年1月31日前書面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民政局。已開展整治工作的縣(市)區,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鞏固階段性成果,防止死灰復燃,堅決剃住亂埋亂葬之風,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三、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七)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公墓管理工作的領導
做好公墓管理工作,對於改善生態環境,加快昆明生態城市建設步伐,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和意義。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對公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
各縣(市)區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有關注規和規定,認真制定清理整頓公墓的具體辦法,採取堅決有效的措施,加大公墓管理的力度,強化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要注重抓好宣傳教育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地宣傳殯葬法規,使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增強廣大民眾的法制意識,為殯葬法規的全面貫徹落實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八)各職能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各級民政部門作為公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好職能作用,對殯葬改革和公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重要情況要積極向當地人民政府反映,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公安、工商、土地、林業、環保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進殯葬改革和公墓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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