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墓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墓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是一則通知,文號深府[1997]235號,1997-09-04發布。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1997]235號
【發布日期】1997-09-04
【生效日期】1997-09-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墓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府(1997)235號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因地制宜地興辦了一些公墓,這對推行火葬,抑制亂埋亂葬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當前在公墓的建設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有的鎮村未經民政部門批准、不辦理徵用土地手續擅自興辦公墓,有的墓地面積過大,有的公益性公墓搞遺體土葬,影響了殯葬改革政策的貫徹實施,不利於城鄉經濟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墓建設和管理,保證國家殯葬改革政策的落實,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禁再建公益性公墓。按照第三次全國殯葬工作會議的要求,今後我市要禁止再建公益性公墓,提倡鎮或較大的行政村興建骨灰堂(樓)等骨灰暫存設施。殯葬管理部門要規劃興建骨灰堂(樓),方便市民開展骨灰暫存業務。要提倡骨灰處理多樣化,如將骨灰撒向大海、樹葬等,節約土地資源,提高服務管理水平。
二、嚴格執行報批制度。按照民政部規定,凡殯葬管理部門單獨或內聯興辦的經營性公墓,必須逐級上報省民政廳審批;規劃國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憑民政部門批准建墓的批文辦理墓地徵用手續;工商部門憑民政部門的批文和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征地證明檔案,審批發放營業執照。寶安、龍崗兩區骨灰堂(樓)建設要在搞好規劃的基礎上,由鎮提出規劃申請,經區民政局審核,報市民政局批准。特區內原則上不再批建骨灰堂(樓)。對違反規定營建的非法公墓和骨灰暫存設施,要嚴肅查處或取締。外地公墓在深圳設立的銷售部(點),必須接受深圳市民政等有關部門的管理。
三、加強經營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已經批准興辦的經營性公墓,要搞好配套設施建設,切實搞好墓園的經營管理。
四、抓好已有公益性公墓的整頓和改造。在繼續推行火葬,提高火化率的同時,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規劃國土部門加強調查研究,制訂整頓改造公墓和清理亂葬墳崗的方案。首先清理整頓公路、鐵路、河流兩旁和水庫、山塘、堤圍、風景區區域內的墳墓,爭取到2000年全面完成公墓清理整頓工作。對於已興辦的公益性公墓,民政部門與規劃國土部門要作出合理規劃和調整,手續不齊的要按規定整頓,占地過大的要調減下來。各區民政部門要把本轄區的公益性公墓接管過來,結合清理亂葬墳崗、陰城,分批逐步改造。今後城鄉建設遷墳,不能再劃地興建公墓。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要求回國安葬遺體或骨灰的,按有關規定由民政和僑務部門批准後,到指定的公墓進行安葬。
五、公墓管理是殯葬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關係到國家殯葬改革政策的貫徹落實,關係到保護生態環境和城鄉建設。各級政府、各部門要象抓推行火葬那樣,高度重視這項工作,逐級落實責任制,發揮黨員幹部的帶頭作用,採取有力措施,健全殯葬管理機構,落實人員編制,解決必需的經費,增加殯葬改革的投入,加強管理工作。對殯葬違法行為,民政、規劃國土、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嚴肅查處;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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