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除害防病工作的通知》是一部廣東省深圳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11月3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除害防病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文號:深府[1998]265號
- 發布日期:1998-11-30
- 生效日期:1998-11-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1998]265號
【發布日期】1998-11-30
【生效日期】1998-11-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深府[1998]265號
【發布日期】1998-11-30
【生效日期】1998-11-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除害防病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30日深府〔1998〕26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我市除害防病工作,經過10多年的努力已取得顯著成效。“四害”(蚊、蠅、鼠、蟑螂)密度明顯降低,相關傳染病如傷寒、痢疾、登革熱、流行性出血熱、瘧疾、霍亂、鼠疫等得到有效控制。這對保護市民身體健康,促進深圳經濟特區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市除“四害”工作還有一些薄弱環節,如有些市政衛生基礎設施不配套,垃圾、污水、糞便收集處理系統還不完善,有部分單位除“四害”工作不夠落實,個別地方仍存在髒亂差現象等,造成“四害”密度在有的地方、有的季節較高,反覆較大,與“四害”有關的傳染病仍然威脅著市民身體健康和干擾市民工作、生活。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我市的除害防病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我市除害防病工作,經過10多年的努力已取得顯著成效。“四害”(蚊、蠅、鼠、蟑螂)密度明顯降低,相關傳染病如傷寒、痢疾、登革熱、流行性出血熱、瘧疾、霍亂、鼠疫等得到有效控制。這對保護市民身體健康,促進深圳經濟特區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市除“四害”工作還有一些薄弱環節,如有些市政衛生基礎設施不配套,垃圾、污水、糞便收集處理系統還不完善,有部分單位除“四害”工作不夠落實,個別地方仍存在髒亂差現象等,造成“四害”密度在有的地方、有的季節較高,反覆較大,與“四害”有關的傳染病仍然威脅著市民身體健康和干擾市民工作、生活。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我市的除害防病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把除害防病工作作為政府行為來抓,並作為創建文明市的重要內容,納入創建文明戶、文明村、文明單位、文明區的指標,層層抓落實。確保有關傳染病不在轄區內流行,保證市民的工作和生活不受干擾。
二、各區和各主管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整治環境,按照“誰的轄區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除“四害”工作。特別要抓好舊屋村、臨時建築區、食品飲食行業、建築工地、公園、河道、各種地下管道、邊防一、二線等的整治和管理,做到不孳生“四害”。
三、建立有效的管理網路,加強經常性的管理措施。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除害防病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充實和加強愛衛辦的建設。各級愛衛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統籌協調本地區的除害防病工作,並加大檢查指導力度,使除“四害”工作健康發展。
四、切實加強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服務質量,走有償服務的道路。市愛衛辦要對現有專業隊伍進一步加強整頓和培訓,提高專業隊伍水平。大力推行有償服務承包責任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社會化。各單位(包括公共場所)、住戶除“四害”工作都要實行有償服務承包制,走專業化的路子,使單位、居民小區專業承包覆蓋面達到95%以上。
五、落實除“四害”工作專項經費。各種下水道、電纜溝、綠化帶、公園、湖泊、河道、待建地、公廁、垃圾處理廠(場)等公共場所,按照管轄權屬,由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負責除“四害”所需經費。公共場所、待建地每年所需除“四害”經費,以及開展統一行動、調查研究、監督監測等每年所需經費,由各級愛衛辦提出意見,分別向各級計畫財政部門申報解決。各單位和住戶所承擔的費用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