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緝私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意在為了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深圳經濟和社會發展,依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並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緝私工作的有關問題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緝私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07-08
- 生效日期:1998-07-08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1998]136號
【發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深府[1998]136號
【發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緝私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深府(1998)136號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市政府二屆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市政府二屆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具體內容
為了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深圳經濟和社會發展,依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並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緝私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依法查緝走私問題
(一)我市有權查緝走私的單位是:
1、深圳海關;
2、市公安局的刑偵支隊及各公安分局的刑偵大隊;
3、深圳市公安邊防分局;
4、市工商局的經濟監察處及各工商分局的經濟監察科。
除以上單位以外,其它任何單位均不準查緝走私,如發現走私線索應主動移交緝私單位,不得自行查緝後再移交。
(二)各緝私單位應根據各自的職權範圍查緝走私,不得擅自越權越界查私。海上緝私由海關和公安的邊防部門負責,出海的緝私船艇必須是經公安部批准的列編船艇。
(三)嚴格執行《廣東省公安機關查處陸上走私案件若干規定》(粵府函〔1993〕346號)。今後凡海關從口岸驗放的貨物,公安、工商的緝私單位原則上不得查扣,如發現重大走私線索,需報市打私辦批准後,會同海關共同查緝。
(一)我市有權查緝走私的單位是:
1、深圳海關;
2、市公安局的刑偵支隊及各公安分局的刑偵大隊;
3、深圳市公安邊防分局;
4、市工商局的經濟監察處及各工商分局的經濟監察科。
除以上單位以外,其它任何單位均不準查緝走私,如發現走私線索應主動移交緝私單位,不得自行查緝後再移交。
(二)各緝私單位應根據各自的職權範圍查緝走私,不得擅自越權越界查私。海上緝私由海關和公安的邊防部門負責,出海的緝私船艇必須是經公安部批准的列編船艇。
(三)嚴格執行《廣東省公安機關查處陸上走私案件若干規定》(粵府函〔1993〕346號)。今後凡海關從口岸驗放的貨物,公安、工商的緝私單位原則上不得查扣,如發現重大走私線索,需報市打私辦批准後,會同海關共同查緝。
二、關於聯合辦案問題
為了充分發揮我市各緝私職能單位的辦案優勢,形成緝私合力,進一步提高緝私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將總結推廣去年以來聯合辦案的做法。
為了充分發揮我市各緝私職能單位的辦案優勢,形成緝私合力,進一步提高緝私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將總結推廣去年以來聯合辦案的做法。
市、區人民政府打擊走私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打私辦)要組織協調海關、公安、工商等緝私單位聯合查處走私案件。跨區的聯合辦案工作由市打私辦負責組織協調,非跨區的聯合辦案工作由各區打私辦負責組織協調。重大、特大案件的查處由市打私辦統一組織協調。
三、關於移交走私案件問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涉嫌構成走私犯罪、需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各分支機構緝私單位查獲的案件,應移交給所在地區公安分局的刑偵預審部門審查;
2、深圳海關、市屬緝私單位查獲的案件,應移交給市公安局的刑偵預審部門審查;
3、涉及國家公務員受賄放私或參與走私的案件,應移交給市、區檢察院的反貪部門審查。
(二)對不構成犯罪或認定涉嫌走私犯罪證據不足的需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分別作如下處理:
1、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作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移交給深圳海關處理;
2、依《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作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移交給市、區工商局經濟監察部門審查;
3、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作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移交給深圳動植物檢疫局審查;
4、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作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移交給市菸草專賣局審查;
5、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專賣法》作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移交給市酒類專賣辦公室審查。
(三)各辦案單位移交行政處罰案件材料,應先報市打私辦開具移交案件公函後,再與接收單位辦理移交簽收手續。移交的案件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四)行政處罰機關應在接收移交案件材料之日起5天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作出書面說明,將案件材料退回移交單位,並報市打私辦。
(五)行政處罰機關在審查移交案件材料時,發現有關情況需補充調查的,應向案件移交單位提出,要求予以補充調查,必要時可聯合進行調查。暫扣物品需依法先行處理的,雙方應協商辦理。
(六)移交案件審結後,由行政處罰機關依法出具《處罰決定書》送達給有關當事人並通知辦案單位。審結後的案件材料由行政處罰機關存檔。
(七)行政處罰後的具體執行工作由辦案單位負責。對《處罰決定書》生效前出現的複議、起訴,辦案單位應配合行政處罰機關共同做好複議、應訴工作。
(八)《處罰決定書》生效後,對罰沒物資的處理,應遵照市政府二屆37次常務會議作出的清理整頓拍賣行、加強和規範罰沒物資等公物管理及成立市政府公物倉的有關規定,交由市政府公物倉統一委託指定的拍賣行進行公開拍賣。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涉嫌構成走私犯罪、需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各分支機構緝私單位查獲的案件,應移交給所在地區公安分局的刑偵預審部門審查;
2、深圳海關、市屬緝私單位查獲的案件,應移交給市公安局的刑偵預審部門審查;
3、涉及國家公務員受賄放私或參與走私的案件,應移交給市、區檢察院的反貪部門審查。
(二)對不構成犯罪或認定涉嫌走私犯罪證據不足的需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分別作如下處理:
1、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作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移交給深圳海關處理;
2、依《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作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移交給市、區工商局經濟監察部門審查;
3、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作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移交給深圳動植物檢疫局審查;
4、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作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移交給市菸草專賣局審查;
5、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專賣法》作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移交給市酒類專賣辦公室審查。
(三)各辦案單位移交行政處罰案件材料,應先報市打私辦開具移交案件公函後,再與接收單位辦理移交簽收手續。移交的案件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四)行政處罰機關應在接收移交案件材料之日起5天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作出書面說明,將案件材料退回移交單位,並報市打私辦。
(五)行政處罰機關在審查移交案件材料時,發現有關情況需補充調查的,應向案件移交單位提出,要求予以補充調查,必要時可聯合進行調查。暫扣物品需依法先行處理的,雙方應協商辦理。
(六)移交案件審結後,由行政處罰機關依法出具《處罰決定書》送達給有關當事人並通知辦案單位。審結後的案件材料由行政處罰機關存檔。
(七)行政處罰後的具體執行工作由辦案單位負責。對《處罰決定書》生效前出現的複議、起訴,辦案單位應配合行政處罰機關共同做好複議、應訴工作。
(八)《處罰決定書》生效後,對罰沒物資的處理,應遵照市政府二屆37次常務會議作出的清理整頓拍賣行、加強和規範罰沒物資等公物管理及成立市政府公物倉的有關規定,交由市政府公物倉統一委託指定的拍賣行進行公開拍賣。
四、關於加強緝私情況匯報和信息反饋問題
(一)各緝私單位凡查獲涉嫌走私案件均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主管單位,同時按區域劃分報市、區打私辦。
(二)凡查獲案值一百萬元以上的重大涉嫌走私案件,須在24小時內報市打私辦,然後由市打私辦上報市政府。
(三)各緝私單位要注意掌握走私動向,加強調研和信息反饋工作,幫助各級領導分析、掌握走私態勢,適時制訂反走私鬥爭策略,把握反走私鬥爭全局。
(一)各緝私單位凡查獲涉嫌走私案件均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主管單位,同時按區域劃分報市、區打私辦。
(二)凡查獲案值一百萬元以上的重大涉嫌走私案件,須在24小時內報市打私辦,然後由市打私辦上報市政府。
(三)各緝私單位要注意掌握走私動向,加強調研和信息反饋工作,幫助各級領導分析、掌握走私態勢,適時制訂反走私鬥爭策略,把握反走私鬥爭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