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貢區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

昆明市呈貢區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由呈貢區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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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貢區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試行) 文 號:呈貢區人民政府第6號公告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昆明市呈貢區的殯葬改革,加強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雲南省公墓管理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規範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雲政辦發〔2007〕291號)和《昆明市殯葬管理條例》、《昆明市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推進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意見的通知》(昆政發〔2011〕4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呈貢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昆明市呈貢區轄區內,提倡和鼓勵骨灰深埋不留墳頭、樹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以及不保留骨灰等生態節約土地的安葬方式。
第三條充分發揮政府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將公益性公墓建設納入民生工程,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經費和建設補助列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呈貢區農村公益性公墓,是呈貢區轄區內各社區居委會墳墓搬遷和新死亡人員(農業人口和殯葬法規規定的對象)火化後,骨灰安葬的公共場所。
第五條做好殯葬改革工作是呈貢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也是一項涉及全社會的綜合性系統工程,區政府根據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全域城市化人口發展,地域分布實際情況,組織區規劃、國土、發改、住建、財政、環保、交運、城管、農林、水務、工商、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配合,共同做好呈貢區公益性公墓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轄區內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監督、指導、審核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管理和服務等具體工作,也可以委託居民委員會實施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公墓的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農村公益性公墓應當選擇荒山或者不宜耕種的瘠地建設,不得在飲用水源地(一、二級)及“三沿五區”範圍內(鐵路沿線、公路沿線、河道沿線和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民區、工業園區)新建公墓。嚴禁在殯葬法規禁止的區域內建設公益性公墓。
第七條建立農村公益性公墓,需向區民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建立農村公益性公墓,以屬地管理為原則,由建墓單位(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再由區民政局審核,綜合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昆明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申請建設農村公益性墓地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立農村公益性墓地的申請;
(二)建立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區規劃、國土、發改、住建、水務、農林、環保部門的審核報告;
(四)資金籌集和土地獲取方式及建設規劃設計方案;
(五)公墓相關管理制度。
第十條農村公益性公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
(1)骨灰公墓墓穴,單人墓和雙人合葬墓均不得超過1平方米/穴(位);
(2)墓碑高度不得超過80厘米,寬不得超過60厘米,嚴禁建磚、石圍欄;
(3)墓區內禁止建造豪華墓、宗族墓,禁止轉讓、有獎銷售、炒買炒賣公墓墓穴,禁止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4)墓區道路符合有關技術規範,設定標誌標牌,配備停車場;
(5)管理用房、祭掃場所、消防安全等設施和設備齊全。
第十一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後,由區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規劃、國土、發改、住建、水務、農林、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照《昆明市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二條農村公益性公墓由申請建墓單位負責管理,不得改變公墓的土地性質和用途。堅持公益性,為呈貢區社會經濟建設服務,未經區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或者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墓地管理單位要加強對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內部管理,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設成本,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滿足民眾的喪葬需求;對墳墓及設施進行維護、修繕,保持墓區環境幽美、肅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潔;對墓區進行綠化美化,綠化面積不得低於總面積的40%,使墓地建設向公園化、園林化發展。
第十四條公墓墓穴實行實名登記管理。墓地管理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和喪屬提供的相關憑證,簽訂安葬協定、安排入葬,向喪屬發放墓穴證書;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公墓的日常管理與維護,並對檔案進行長期保存(根據安葬協定書相關約定)。
第十五條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喪屬對墓穴(位)只享有使(租)用權,不得轉讓、轉租。
第十六條公墓墓穴(位)、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租)用周期、年限,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到期需繼續使(租)用的,須辦理續用手續。
第十七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死亡火化後,其骨灰需進入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喪屬應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及複印件,經核准後,才能安排入葬。
第十八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實行政府定價,分級管理,明碼標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區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務成本、依法核定。
第十九條公墓管理單位要嚴格按區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並在醒目位置設立價格公示牌,公開相關收費價格和投訴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相關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實行年檢制度。區民政局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對公益性公墓上年度管理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年檢合格的,在公墓合格證上籤署意見蓋章;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按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進行處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墓管理單位因管理不善給喪屬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嚴禁炒買炒賣墓地、墓穴,對外買賣墓地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公益性公墓規劃、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回族等少數民族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試行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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