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

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規範喪葬行為,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
  • 會議:雲南省第十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間:2003年7月31日
  • 施行:2003年12月1日起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條例說明,意見報告,結果報告,

條例通過

(2003年7月31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規範喪葬行為,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殯葬管理實行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遺體火化,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建立殯葬管理目標責任制,將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堂(塔)及樹葬等殯葬設施和場所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逐步增加對殯葬事業的財政投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注意:公安、工商、民族、建設、國土資源、林業、環保、交通和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六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做好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內開展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工作。
每年的清明節為殯葬改革宣傳日。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殯葬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對殯葬服務機構的管理與監督,提高殯葬服務質量。
全社會都不得歧視殯葬服務人員的勞動。
第二章火化與管理
第八條建立火化設施的市縣及與其毗鄰未建立火化設施的市縣,機動車輛接送遺體可以當日往返火化場的城鎮及人口稠密的地區,劃定為火化區;其他暫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地區可以土葬,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上級規定的期限內,建立火化設施,推行遺體火化。
火化區的劃定和調整,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第九條公民在火化區死亡的應當實行火化,但國家規定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應當尊重;自願實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因特殊情況需將遺體運往異地的,應當經死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條殯儀館、火化場等殯葬服務機構負責遺體的運送;喪屬或者所在單位有運送條件的,也可以直接將遺體運送到殯儀館、火化場。
第十一條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應當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無名、無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遺體火化後,火化場應當出具火化證明。
第十二條遺體應當在10日內火化。需延期火化的,應當經死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公安、司法機關批准。
患傳染病死亡的,遺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無名、無主遺體的處理費用,由發現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社會救濟費中支出。
因辦案需延期火化的,遺體保存費用由決定延期火化的單位或者申請延期的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喪屬無火化證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發放喪葬費、撫恤費,但允許土葬的除外。
捐獻遺體供科研、教學使用的,喪屬憑使用遺體單位的證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領取喪葬費、撫恤費。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的遺體火化,除由喪屬或者接待單位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港澳居民的,提交喪屬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京辦事處的書面申請;
(二)是台灣同胞的,提交喪屬、接待單位或者台灣事務部門的書面申請;
(三)是華僑的,提交喪屬、接待單位、僑務部門的書面申請;
(四)是外國人的,提交喪屬或者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的書面申請。
港澳台同胞、華僑、外國人的遺體、骸骨或者骨灰需要運往國(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港澳台同胞、華僑、外國人的其他殯葬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骨灰和遺體的處理與公墓管理
第十六條提倡骨灰、遺體採取深埋不留墳頭、樹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遺體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暫存。
樹葬場所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無名、無主遺體火化後的骨灰,90日內無人認領的,由殯儀館、火化場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骨灰入土安葬的單人墓或者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
遺體入土安葬的墳墓占地面積,單人墓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為20年。逾期使用應當辦理延期手續,經公告後半年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按無主墓處理。
墓地的使用權不得自行轉讓。
第十八條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違反規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力量強行拆除。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轄區內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種的瘠地上規劃公墓以及樹葬用地。具體規劃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商林業、土地部門提出,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農村公益性公墓,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並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火化區內對國家規定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的土葬用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
第二十條公民死亡後進行土葬的,應當將遺體埋入公墓。
禁止將遺體火化後的骨灰裝棺土葬。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應當實行火化的遺體提供土葬用地。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安埋遺體、建造墳墓:
(一)耕地、有林地;
(二)水庫、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壩200米內和水源保護區;
(三)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區和文物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地界內;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前款規定區域內已有的墳墓,除因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規定予以保留的外,其餘的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具體期限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喪事管理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靈柩、搭設靈棚(堂)、游喪等妨礙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殯葬行為。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火化區製造、銷售棺材。
第二十四條殯儀館、火化場、公墓單位等殯葬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執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殯儀館、火化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遺體。不得錯化遺體或者丟失遺體、骨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力量強行火化,火化費用由喪屬承擔,並對喪屬或者責任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行拆除,拆除遷移費用由墓主承擔。
對違法提供墓地的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製作設備和棺材,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雙倍返還多收的款項並按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殯葬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妨礙殯葬管理工作,聚眾鬧事或者侮辱、毆打管理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規範公民喪葬行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我廳起草了《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該條例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論證、協調、修改,已經2003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該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改革土葬,推行火葬,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是殯葬改革的任務。火葬是科學、經濟、文明的殯葬方法,也是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重要措施之一。國家自1956年開始倡導火葬,我省以1961年在昆明建成全省第一個火化廠為起點,經過多年的努力,殯葬改革得到了很大發展。但是,這項工作與全國相比,差距較大。據統計,2001年全省共死亡324594人,火化遺體為25299具,火化率僅為7.78%。而全國的火化率已達47.3%,京津滬、魯吉遼等8省市高達100%,我省是西部幾個火化率很低的省區之一。導致我省殯葬火化率低的原因主要有4個方面:一是一些地方的領導重視不夠,宣傳教育工作跟不上,殯葬改革的力度不大,殯葬改革的氛圍不濃。二是殯葬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殯葬管理條例》,但有些規定過於原則;我省也曾於1986年由省政府發布實施了《雲南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但力度不大。且有些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三是殯葬設施缺乏,全省128個縣(市、區)只有33個殯儀館,有95個縣至今沒有殯儀館,在現有殯儀館中有近三分之一的設施已經老化陳舊。四是一些地方殯葬服務質量差,管理工作跟不上。所有這些問題,都需要制定我省殯葬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加以規範和調整,才有利於促進殯葬事業的發展。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了各級政府的職責。針對我省殯葬改革力度不大的實際,條例草案規定了各級政府及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職責,以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納入規劃,逐步增加投入,加強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公民文明節儉辦喪事(第三條、第四條)。
(二)規定了火葬區和土葬區的劃定原則和程式。為了推進殯葬改革,做好殯葬基礎工作,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授權,條例草案規定,建立火葬設施的市縣及其毗鄰未建立火葬設施的市縣劃定為火葬區,暫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其他地區劃定為土葬區;同時,還規定了劃定火葬區和土葬區的審批程式(第五條)。
(三)規定了加強火葬管理的措施。針對火葬區一些人生前留有遺囑不願火化和喪屬不願將遺體火化的實際,為了進一步推進火葬區工作,條例草案規定,公民在火葬區死亡的一律實行火化;同時還規定了相關的保障措施。條例草案還規定:國家規定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應當尊重,不得強迫他們實行火葬,自願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等)。
(四)規定了加強土葬管理的措施。針對當前我省大面積的土葬區既要倡導殯葬改革,又要在一定時期保留土葬的實際,為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條例草案規定:土葬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土葬用地,加強土葬管理,並倡導殯葬改革,逐步建立殯儀館、火葬場等殯葬服務設施,推行火葬(第十三條);條例草案還規定了加強土葬管理的措施(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五)規定了推行文明殯葬的辦法。為了進一步倡導和樹立文明殯葬的風尚,推進殯葬改革,條例草案規定:辦理喪事活動應當文明、節儉,禁止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靈柩、搭設靈棚(堂)、游喪、燃放鞭炮、拋撒“紙錢”(第十六條);骨灰可以在公益性公墓、經營性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暫存,也可以採取深埋不留墳頭、撒葬、樹葬等方式安葬(第十一條第一款)。條例草案還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第二十條等)。
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了提高殯葬服務質量的措施(第十七條);規定了港澳台、華僑和涉外殯葬事項(第二十三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意見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向常委會本次會議作關於《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2003年4月21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在此之前,內司委派員參與了條例草案的修改工作。收到條例草案後,內司委邀請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計畫委員會、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林業廳、省環保局、省政協、省人大有關委員會、昆明市人大內司委、法學院等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在此基礎上,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六次會議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加強殯葬管理,規範公民殯葬行為,推進殯葬改革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也是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結合我省殯葬現狀,不少地方對殯葬改革重視不夠,措施不力、火葬率低、亂埋亂葬、無計畫地占用土地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較為嚴重,不文明的喪葬陋習表現突出,有礙雲南經濟與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鑒於上述情況,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結合雲南實際,制定《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進一步強化殯葬管理,規範殯葬行為,推進殯葬改革確實是必要的。
我委認為,省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草案)》,從我省實際情況出發,加大了各級人民政府對殯葬工作的管理力度,規定了殯葬管理的辦法和措施,要求具體、責任明確、處罰適度,既積極慎重地推進殯葬改革,又照顧了少數民族的殯葬習俗,既賦予行政機關權力,又維護了公民合法權益。條例草案簡明扼要,重點突出,具有地方特色,符合上位法精神,基本可行。
二、內務司法委員會的主要修改意見
在審議修改中,內司委充分考慮雲南地處邊疆、少數民族眾多、交通不便、經濟欠發達的實際,以增強條例草案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為重點,對條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1為了改變我省殯葬改革滯後的狀況,明確殯葬改革的目標責任,推動我省殯葬改革工作有計畫的進行,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後加上“有計畫地推進殯葬改革”。
2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把“建立有火葬設施的市縣及其毗鄰未建立火葬設施的市縣,劃定為火葬區”,這一划分原則與國務院的《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不一致,也不符合我省殯葬縣市地廣路遠、交通不便、民眾經濟承受能力有限的實際,如此規定,確實無法執行。因此,我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條修改為:“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實行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暫時允許土葬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建設火葬設施,實行火葬。”“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這樣規定既便於執行,又有利於推動殯葬改革。
3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土葬區的公民死亡後可以埋入公墓,或者埋入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突破了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且為亂埋亂葬,濫占土地開了口子。因此我委建議將此款中“或者埋入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一句刪除,修改為“允許土葬地區的公民死亡後,應當將遺體埋入公墓,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4鑒於我省殯葬改革機構不健全,隊伍建設嚴重滯後,殯葬改革任務艱巨,從業人員時受歧視的實際,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殯葬隊伍建設,加強對殯葬機構的管理與監督,提高殯葬服務質量。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殯葬職工的勞動。”作為第十九條,此後條文序號順延。
5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款中規定,遺體“需延期火化的,應經民政部門或者公安、司法機關批准”。由哪一級執法部門批准不明確,不好操作。建議在“民政部門或者公安、司法機關批准”前加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幾個字,使之明確便於操作。
6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規定,土葬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殯儀館、火葬場等殯葬服務設施”,與條例第五條規定有重複,建議刪除。將該款修改為:“允許土葬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葬管理,合理規劃土葬用地,倡導殯葬改革,鼓勵火葬。”
7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禁止在軍事管理區安埋遺體,建造墳墓。因上位法無此規定,且軍事管理區管理不屬地方許可權,缺乏可行性。建議將該項“軍事管理區”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區域”。以保證條例草案與法律法規相協調,便於實施。
8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靈柩、搭設靈棚(堂)、游喪、燃放鞭炮、拋撒紙錢”。從我省農村情況來看,難以實施。為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禁止在城鎮公共場所停放遺體、靈柩、搭設靈棚(堂)等妨害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文明殯葬行為。”
9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向應當實施火葬的遺體提供土葬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僅處以罰款,從實際情況看,這些單位和個人常有違法所得。為堅持責罰相當和懲罰違法者,教育他人,建議將此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對提供墓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0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港澳台同胞和外國人遺體火化應當提交的材料,屬火化遺體的手續規定,從邏輯關係講,建議將此條移至條例草案第八條後面作為第九條,以後各條序號順延。
此外,內務司法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多處文字和標點作了刪改。

結果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27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殯葬問題涉及千家萬戶,由於雲南地處邊疆山區、少數民族眾多,社會經濟發展相對滯後,落後的喪葬習俗普遍存在,遺體火化率不僅在全國,而且在西部也處於後進地位。因此,進行殯葬改革,革除喪葬陋俗,制定殯葬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就條例草案提出了許多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於6月5日將草案公開登報,廣泛向社會徵求意見,截止6月24日共收到了單位和個人或者聯名提出的文字材料、電子郵件共九十多份意見和建議。雲南老年報社還組織了“身後事如何辦”的專題討論;6月30日,法制委員會會同一審委員會邀請了雲南老年報社、部分離退休老幹部及部分專家教授進行座談聽取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辦公室的同志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修改。7月15日,又召開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的論證會,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論證。7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次委員會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加大殯葬改革力度的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各級政府應加大推動殯葬改革的力度,將建立火化設施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限期建造火化場。社會各界也要求條例明確提出革除喪葬陋俗、喪事從簡,要明確我省殯葬改革的方向和最終目標。根據這些意見,法制委員會依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草案修改了兩點,一是新增了第三條,即“殯葬管理實行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遺體火化,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的方針。”二是將原草案的第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建立殯葬管理目標責任制,將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堂(塔)及樹葬等殯葬設施和場所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逐步增加對殯葬事業的財政投入”,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四條。
二、關於殯葬改革宣傳教育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殯葬改革面對著沿襲了千百年的傳統習俗,要革除喪葬陋俗,提倡喪事從簡,除了政府要加強管理和加大投入力度外,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加強引導、宣傳和教育。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在草案第四條中增加了:“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做好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工作”的內容,並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協商,新設定一款,即:“每年的清明節為殯葬改革宣傳日”,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六條,使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落到實處。
三、關於火葬區和土葬區劃分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以行政區域劃分火葬區、土葬區不科學,劃分標準是上位法的原則規定,我省應從實際出發將其具體化。根據這一意見,考慮到我省大多是貧困山區、政府在殯葬改革設施建設上投入不足、廣大農村推行遺體火化的經濟承受能力還很低等因素,把是否有火化設施、機動車輛運送遺體能否當日往返火化場、是否屬於上位法規定的城鎮和人口稠密地區這三個條件作為劃定和調整火化區的標準,這較為符合雲南的實際。因此,法制委員會將草案第五條修改為:“建立火化設施的市縣及與其毗鄰未建立火化設施的市縣,機動車輛接送遺體可以當日往返火化場的城鎮及人口稠密的地區,劃定為火化區;其他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地區可以土葬,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上級規定的期限內,建立火化設施,推行遺體火化”,第二款為“火化區的劃定和調整,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八條。這樣規定,避免了立法設定土葬區,從而有利於在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地方,通過上下努力,創造條件逐步推行火葬。另外,參照外省有的地方在這方面的立法,將草案中的“火葬”一詞統一修改為“火化”。
四、關於遺體和骨灰的處理與公墓管理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雲南大多數地區還是土葬多,要管住、管好土葬這一塊,同時,要明令禁止修建活人墓;草案公開登報後,昭通市有24人聯名來信,要求限期拆除當地已修建的活人墓的建議;另外,社會上許多老同志通過老年報社或直接向法制委員會反映,要求政府推行樹葬,儘快劃定樹葬場所等。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在草案第十一條中增加了兩款,即“提倡骨灰、遺體採取深埋不留墳頭、樹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遺體也可以在公益性公墓、經營性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暫存”和“樹葬場所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六條。並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對骨灰和遺體安葬的占地面積、墓地和骨灰盒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禁止違法修建活人墓,以及公墓應當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種的瘠地上進行規劃等作了相應規定,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的問題。為了體現政府職權與責任的統一,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增加了政府在殯葬管理中,不依法行使領導、管理職能的法律責任。
另外,根據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座談、論證中部分專家的意見,為了層次鮮明,便於操作,草案修改稿採取了分章編排的立法體例。同時,還對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條文作了調整和修改。草案原為二十四條,將收集的意見和建議吸納後,增加了十二條,現共為六章三十六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反覆修改後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以及向社會徵集的意見和建議,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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