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

《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是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2008年發布的一份公告。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號
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2008-9-2

法規內容

為促進城市空地的合理利用,改善城市環境衛生,維護城市市容市貌,加強城市綠化建設,根據《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尚未開發利用且閒置一個月以上的建設用地(以下簡稱城市空地),土地使用者應當加強管理,履行綠化責任,對城市空地進行綠化並做到地面平整、無垃圾、無雜草、無私搭亂建,在城市空地外圍設定圍牆的,要進行彩化、美化。
二、城市空地的土地使用者進行綠化時應當按照《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昆明市“一湖兩江”流域綠化建設管理技術規範》規定的標準進行綠化;未進行綠化的,土地使用者或者其委託進行城市空地利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被委託者)出資,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綠化。
三、城市空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被委託者對城市空地在按照標準進行綠化後可採用下列方式進行利用:
(一)設定臨時綠地或苗圃;
(二)設定臨時停車場;
(三)設定臨時體育健身場所;
(四)設定臨時文藝活動場所。
設定上述場所應當符合相關標準,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還應當到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報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縣(市)區的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工作,並將城市空地的管理和利用工作納入城市管理綜合目標考核。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空地的日常管理和利用工作。
國土、規劃、建設、園林綠化、工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工作。
五、城市空地閒置不滿兩年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取土地閒置費;滿兩年未按照原批准用途開發利用的,按規定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
六、城市空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被委託者對空地管理和利用不當,造成空地上發生違章建蓋、亂堆垃圾等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七、本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二00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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