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取中學教育設施配套補助費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取中學教育設施配套補助費的通知》1988年06月27日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取中學教育設施配套補助費的通知
  • 發布時間:988年06月27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153號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153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取中學教育設施配套補助費的通知
(1988年6月27日昆政發〔1988〕15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屬各委辦局(公司):
大力發展基礎教育,是關係子孫後代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大事。目前我市中學辦學經費短缺,教育設施簡陋陳舊,中學少,入學難的問題十分突出。為了加強中學教育設施的建設,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除國家逐年增加對中學教育基本建設和教育事業經費的投資外,還必須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47號檔案精神,經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第三十三次常務會議決定,從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收取中學教育設施配套補助費(以下簡稱配套補助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昆明城市總體規劃區範圍內(即指東起石壩,西至碧雞關,南至海埂、小板橋,北至蔣茨壩、花漁溝範圍)新建和改建住宅的,除有自辦中學的單位外,均必須交納配套補助費。
二、收費標準及辦法
1、配套補助費按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收取5元。
2、新建住宅按新建總面積計畫;改擴建按增加建築面積計收。
3、配套補助費由市教育局統一徵收。商品住宅在售房時單獨收取,統一上交市教育局。
4、市規劃處在辦理住宅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手續時,必須憑教育部門開具的配套補助費繳訖或收證明核發施工執照。
三、管理使用
1、配套補助費由市教育局負責統收統管。安排使用時,由教育局提出用款計畫,經市計委、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2、配套補助費因特殊情況申請減免的,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3、財政部門對配套補助費的收費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市教育局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嚴格管理制度,收好、用好配套補助費。對收費情況和使用管理中出現的問題,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匯報。
四、今後凡住宅小區建設都必須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國小、幼稚園教學設施。中學的建設因單獨收取費配套補助費,小區建設單位即不再負責中學建設,但應積極配合。市教育局應根據規劃和需要,統籌安排中學的建設,並妥善安排已交納配套補助費單位的子女就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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