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整頓公路秩序的通知

《遼寧省政府關於整頓公路秩序的通知》是1994年7月2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通知。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94]27號
【發布日期】1994-07-02
【生效日期】1994-07-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公路秩序的通知
(遼政發〔1994〕27號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1993年,各級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對公路亂設卡、強行洗車問題進行了大力整頓,收到了一定實效。但今年以來,仍有一些檢查站擅自接受委託,越權辦事;有些地區仍在鄉鎮公路上亂設卡、亂收費;少數洗車站仍存在攔車強洗、高收費等問題,且有日趨嚴重之勢。為了保證全省公路的暢通,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省政府決定在今年三季度對全省公路秩序進行一次整頓。整頓範圍是:各類公路檢查站,公路交警執勤人員,公路收費站和進城洗車站。整頓採取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以行業為主,地方為輔,條塊結合,綜合治理,在求實效上下功夫。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公路檢查站,必須嚴格按規定的職責範圍執行檢查任務,不得擅自接受委託檢查或越權辦事,違者將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道路檢查站必須懸掛省政府統一制發的檢查站標誌牌,檢查人員一律佩戴《公路檢查證》。無牌無證者不得執行道路檢查任務,司乘人員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二、公路交警執勤人員,必須身著警服、佩戴臂章、警號、警銜,胸前掛系《遼寧交警執勤證》,並嚴格執行公安部頒發的《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程式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對違章者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糾正逢車必檢、執法隨意的現象,做到檢查內容、範圍公開,收費、罰款的標準和依據公開。罰款須使用省財政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不準以權強行推銷產品,違者除處以違紀額10倍的罰款外,還要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對此情況,司乘人員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和罰款,並舉報。
三、除經省政府批准保留和新設立的瀋陽柳河橋站、鞍山海城南橋站、鞍山城站、鞍山騰鰲堡橋站、鞍山舊堡立交橋站、台安張荒地大橋站、撫順章黨站、本溪八盤嶺站、營口營蓋站、鐵嶺清河站、朝陽南大橋站、錦西狗河橋站、錦州南山站、黑山大虎山立交橋站、溝幫子立交橋站、錦縣大凌河站、阜新大巴溝隧道站、遼陽崔家立交橋站、燈塔立交橋站、盤山勝利塘大橋站、興城南河橋站等21處公路收費站外,其他各級公路收費站要立即撤銷停止收費。
四、經批准保留的收費站,必須做到證照和收費範圍、標準、依據四公開,使用財政統一印製的票據。違者司乘人員有權拒絕交費。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的收費站,一旦發現,除沒收全部非法收入外,要追究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
五、今後凡需設立公路收費站,均由省財政、物價部門審核,省政府批准,併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無證的無權收費。經批准並取得許可證的收費站要予以公布,以便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六、各市進城主要路口確需設立車輛沖冼站的只準設立一處。設立車輛沖洗站要由所在城市的城建部門審查,省建設廳批准,領取《設定進城車輛沖洗站許可證》,到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營業。被取締的車輛沖洗站,城建和工商部門要收回其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七、車輛沖洗站要以服務為宗旨,工作人員不許著執法部門服裝,嚴禁強行洗
車。要本著市場經濟的原則,在車主自願要求的前提下,由洗車站提供洗車服務,一旦發現強行洗車行為,將對直接責任者予以制裁,並追究其上級主管部門的責任。洗車收費必須執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省財稅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違反者一經發現,除停業整頓外,並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違紀三次者,沒收其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並追究其上級主管部門的責任。城市進城車輛沖洗站由城建部門負責行業管理。
八、為保證整頓工作順利開展,省市兩級由政府糾風辦牽頭,會同公安、交通、建設、財政、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組成政府綜合執法監督辦,持證糾察,當場處罰,協助各主管部門抓好整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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