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切實解決當前我省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無證勘查和開採、亂采濫挖、非法轉讓探礦權和採礦權、經營粗放造成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等突出問題,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
- 所屬類型:實施方案
- 針對問題: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 所屬省份:遼寧省
一、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精神,從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科學發展觀、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建立和諧遼寧的高度,突出重點,立足治本,全面整治,嚴格規範,切實解決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進步、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機制,全面實現我省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為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資源保障。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頓和規範的各項任務。要突出運用法律手段,綜合運用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頓和規範以煤炭為重點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使無證勘查開採、亂采濫挖、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開採、非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小礦比例明顯降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儲量動態監測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資源利用進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投資環境改善,實現依法辦礦、依法管礦,基本建立規範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二、整頓的內容和重點
(一)嚴厲打擊無證勘查、無證開採、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各級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公安、安全生產監管、工商等部門對勘查、開採的企業進行逐個排查,嚴厲打擊持勘查許可證進行採礦的違法行為。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或持過期失效勘查許可證進行勘查的,必須堅決打擊。對取得勘查許可證後不按期進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勘查許可證。對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或持過期失效採礦許可證採礦的以及在被責令停產整改期間擅自採礦的,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從重處罰。對無證、吊銷或註銷礦權的企業,公安機關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應,電業部門要停止供電,其他有關部門要吊銷或者註銷相關證照。拒不停止開採,情節嚴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司法機關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對鄉(鎮)轄區內半年中發生兩起以上(含兩起)無照非法採礦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追究鄉(鎮)政府領導的責任。對縣(市、區)轄區內無證照非法採礦經營持續半年以上未處理的,要追究當地縣級政府領導的責任。
(二)全面查處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對越界勘查、越界採礦的要責令退回到批准的區塊、礦區範圍內,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有關部門要吊銷或註銷相關證照。探礦權人不按勘查設計施工,採礦權人不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採、回採率達不到設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堅決予以關閉,由原發證機關註銷或吊銷其採礦許可證,有關部門要吊銷或註銷其相關證照。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厲查處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非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行為。各級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工商等部門,核查探礦權、採礦權人與實際探、采經營者是否一致;核查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開採黃金礦產批准書、營業執照的登記主體是否一致;核查礦山企業取得採礦權後是否發生合併、分立、合資、合作等情形;核查企業性質是否發生變化;核查探礦權人、採礦權人是否以承包、租賃等方式將探礦權、採礦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他人。凡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批准擅自變更探礦權、採礦權主體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對轉讓方依法進行處罰的同時,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採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或註銷其相關證照。
(四)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環保部門要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的監管力度。對在各類保護區內的禁採區進行開採的礦山企業,由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嚴重污染環境、嚴重破壞林木等自然植被、因採礦造成嚴重水土流失、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非煤礦山企業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環保、林業、水利、安全生產監管、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對拒不停產、停而不整和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或註銷其相關證照。
(五)全面整治獨立選(洗)礦廠。各地要本著“誰許可、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選(洗)礦廠進行綜合清理整頓。對無合法礦石來源、無政府部門許可的選(洗)礦廠要堅決予以取締;對未依法徵用土地、無尾礦庫或未經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建造的尾礦庫、污染環境、破壞耕地、破壞河道、造成地質災害的選(洗)礦廠,要責令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六)全面開展煤炭資源回採率和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各級政府要採取得力措施,深入開展煤炭資源回採率專項檢查。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煤炭資源回採率標準和管理辦法。凡設計回採率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頒發採礦許可證。生產中凡達不到回採率標準的,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達不到標準的,要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採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管理部門要制定指導目錄,強制淘汰落後的生產技術、工藝及設備,全面提高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要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監察,加強對事故隱患及危險源的綜合治理,對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違規採掘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發證(照)機關依法吊銷或註銷其相關證照。
(七)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管、環保、工商等部門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和採礦權審批、項目核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保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行為進行全面清理檢查。嚴肅查處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等各類違法違紀案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以入股、參股等方式參與辦礦的,要會同有關部門堅決進行清理和糾正,對不撤出投資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採取其他手段繼續投資入股辦礦的人員,一經查實,一律就地免職,然後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礦、採礦以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進行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