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探礦權、採礦權登記審批管理,嚴格按規劃和法定的許可權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現對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許可權通進行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有關國土資源部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以往的各種授權進行清理並重新進行授權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探礦權、採礦權登記審批管理,嚴格按規劃和法定的許可權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現對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許可權通知如下:
一、勘查登記
(一)石油、烴類天然氣、煤成(層)氣、放射性礦產勘查,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勘查許可證。
(二)煤炭勘查區塊面積大於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勘查許可證,其餘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勘查許可證。
(三)鎢、錫、銻、稀土礦產勘查投資大於500萬元人民幣(含),或勘查區塊面積大於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勘查許可證,其餘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勘查許可證。
(四)油頁岩、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鉬、磷、鉀、鍶、鈮、鉭礦產勘查投資大於500萬元人民幣(含)的勘查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勘查許可證,其餘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勘查許可證。
(五)二氧化碳氣、地熱、硫、金剛石、石棉、礦泉水礦產勘查,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勘查許可證。
(六)海域(含內水)、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勘查,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勘查許可證。
(七)外商投資勘查礦產資源,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按照本通知對內資勘查規定的發證許可權頒發勘查許可證。
二、採礦登記
(八)石油、烴類天然氣、煤成(層)氣、放射性礦產由國土資源部頒發採礦許可證。
(九)煤(煤井田儲量1億噸(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儲量5000萬噸(含)以上)、油頁岩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含)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頒發採礦許可證,其餘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
(十)鎢、錫、銻、稀土礦床儲量規模為中型(含)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頒發採礦許可證,其餘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
(十一)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鉬、磷、鉀、鍶、金剛石、鈮、鉭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含)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頒發採礦許可證,其餘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
(十二)二氧化碳氣、地熱、硫、石棉、礦泉水的開採,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
(十三)海域(含內水)、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採礦產資源的,由國土資源部頒發採礦許可證。
(十四)外商投資開採礦產資源,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按照本通知對內資企業發證的許可權頒發採礦許可證。
三、有關要求
(十五)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由國土資源部批准其礦業權設定方案後,審批許可權按本通知的規定辦理。
(十六)在此之前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經頒發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在辦理延續、轉讓、變更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將審批登記資料報部辦理。
(十七)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國土資源部授權其審批登記頒發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許可權不得再行授權。
(十八)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授權範圍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嚴禁越權發證;嚴禁新設探礦權勘查程度低於原有工作程度;嚴禁將大中型儲量規模的礦產地化大為小,分割出讓。對違法違規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行為,要依法追究發證機關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越權頒發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國土資源部責令限期糾正而又逾期不糾正的,國土資源部將直接予以撤銷。對一年內越權發證兩次以上的,國土資源部將停止對該礦種的授權。
(十九)部受理探礦權、採礦權申請前,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傳送探礦權、採礦權受理調查函。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回復調查意見,凡不按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回覆意見,且無正當理由的,國土資源部將停止對該礦種的授權。
(二十)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每月3日前將上月份本省區範圍內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發證名錄及範圍報國土資源部。
(二十一)本通知所指礦床儲量系指《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1999)中編碼為333以上的資源量和基礎儲量總和。
(二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以往授權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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