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掛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1.取消會同省林業廳負責跨設區的市國有森林、林地、林木登記發證的職責。
2.取消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省政府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發證的職責。
3.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承接國土資源部下放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2.增加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職責。
3.劃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規劃的管控作用,嚴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土資源。
2.最佳化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國土資源、不動產統一登記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不動產統一登記有關政策和技術標準、規範、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指導市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二)組織擬訂全省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形勢分析,參與全省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三)負責編制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四)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擬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土地整治工作的組織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
(五)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等級評定、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各地開展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確權等工作。
(六)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和社會查詢服務。
(七)擬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和土地開發;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擬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省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相關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十一)負責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地理國情監測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指導、監督全省測繪標誌保護工作,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監管工作;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並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
(十二)依法組織土地、礦產等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參與擬訂收益分配製度,規範、監督資金使用;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治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三)負責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土地、礦業權和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組織對土地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測繪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及其行為。
(十四)擬訂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對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設區的市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班子及相應職級的人員。
(十六)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資源廳(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設1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新聞宣傳、輿情、政務信息、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綜合調控處。
參與全省巨觀經濟運行研究,開展國土資源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推進國土資源領域改革,組織開展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查研究,對全省國土資源領域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研究論證;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牽頭擬訂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不動產登記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普法宣傳教育、依法行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征地補償標準裁決、國家賠償、行政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
擬訂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績效評價管理等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承擔廳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和審計工作。
(五)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設區的市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班子及相應職級人員的有關管理事務;負責國土資源領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六)規劃處。
編制實施全省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測繪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省地質勘查、土地整治等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市、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管理土地利用計畫;承擔國土資源規劃的調整修改及相關試點工作;參與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責任。
(七)科技與國際合作處。
編制全省國土資源、測繪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土地、礦產、測繪、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作。
(八)資源利用監測處。
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台和信息化建設的統籌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分析和系統內專業統計監測管理工作;參與研究擬訂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類建設用地標準;負責各類開發區用地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考核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創建活動。
(九)耕地保護處。
參與擬訂耕地保護、土地整治政策;組織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治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評價與監測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十)地籍與不動產登記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省地籍管理和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擬訂全省地籍管理、土地確權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土地調查、地籍調查、監測、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及相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工作;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
(十一)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參與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承擔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督管理;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十二)征地管理處。
參與擬訂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安置補償管理工作;承辦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三)礦產開發管理處。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探礦權和採礦權權屬糾紛;依法徵收礦產資源有關規費;承擔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責任。
(十四)地質勘查與資源儲量處(掛礦產勘查辦公室牌子)。
組織開展全省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擬訂全省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標準、規程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組織全省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擔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實施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職責;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監督管理和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地質勘查資質、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責任。
(十五)地質環境處(掛省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工作;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值守、信息接報、應急預案編制、應急處置等工作;承擔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發掘與出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審批(乙、丙級)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責任。
(十六)國土測繪處。
負責編制省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管理省級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和其他全省性重大測繪項目;監督管理全省測繪基準、遙感影像統籌獲取利用和測繪地理信息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基礎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測繪保障,負責協調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承擔涉及基礎測繪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責任。
(十七)測繪行業管理處。
參與擬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和產業發展政策,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監管;指導和監管全省測量標誌保護工作;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和測繪項目登記,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經批准來我省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監督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協調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承擔地圖審核、測繪資質審批、國家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或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責任。
(十八)行政許可處。
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十九)執法監察局(掛信訪工作辦公室牌子)。
負責對違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執法監察巡查、土地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來電,協調處置全省國土資源重要信訪事項和群體性突發事件,督查落實重要信訪事項處理。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國土資源廳(省測繪地理信息局)機關行政編制140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4名,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1名(副廳級)、副局長2名(由相關業務處長兼任),執法監察局局長(主任)1名(副廳級),總工程師、總規劃師、總經濟師各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執法監察局副局長(副主任)4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9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省水利廳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省國土資源廳憑《取水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
(二)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在河道內采砂先由省水利廳批准,並發放《采砂許可證》;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省水利廳批准的開採範圍和開採限量,辦理《採礦許可證》。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關於不動產登記管理。
省國土資源廳指導監督全省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協同省國土資源廳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省農業廳負責指導農村土地(不含草原、水域、灘涂)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流轉規範,調處契約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五年過渡期內,省農業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過渡期後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制度,受理並審核省政府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申請等;協同省國土資源廳指導市、縣(市、區)實施海域使用權登記造冊等工作;負責指導經縣級以上政府依法規劃或確定用於水產養殖業的水域、灘涂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流轉規範,調處契約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
省林業廳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管理省級國有林業資產;組織編制全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承擔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調處契約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協同省國土資源廳指導市、縣(市、區)林權登記等工作。
省畜牧獸醫局負責全省草原(場)監督管理;依法承擔草原徵用、占用的審核、審批工作,協同省國土資源廳指導草原登記工作;負責指導草原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流轉規範,調處契約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
(四)關於礦井關閉監管。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非煤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安監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煤炭局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山東煤監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環保廳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省煤炭局、省環保廳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省煤炭局、省環保廳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五)關於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省環保廳負責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六)關於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勘定。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省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的管理工作,及時提供界線測繪技術保障和測繪成果資料。省民政廳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及省內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七)關於保護和合理開發鹽資源。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核發採礦許可證。省鹽務局負責鹽資源開發審批,核發製鹽許可證。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海域使用審批工作。省工商局負責辦理營業執照。
(八)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國土資源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一)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掛信訪工作辦公室牌子)編制35名,其中行政編制18名、事業編制17名;事業編制只減不增,在編人員只出不進;暫保留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由事業編制人員使用。待事業在編人員消化後,收回17名事業編制、核銷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
(二)撤銷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事業單位建制。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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