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實施意見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實施意見》是2007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政策參考檔案。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2005年下半年以來,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我省各地認真開展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有效地遏制了無證勘查開採、越界開採、濫采亂挖、非法收購加工運輸礦產品的行為,取得了較好成效。但是,我省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如礦山及選礦廠數量多、規模小,布局不合理,經營粗放,集約化程度低,開發利用水平低等,影響了礦產資源的科學合理利用和礦業經濟的健康發展。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精神,切實解決我省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推動我省礦產資源管理方式和開發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實現規模開發、集約發展,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現對全省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經濟效益、資源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收購、參股、兼併等方式,結合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按照礦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礦山企業依法開採的礦產資源及其生產要素、選礦廠的生產要素進行重組,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骨幹、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新格局,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礦山開發合理布局,提升礦產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總體目標
(一)礦業權設定科學合理,礦山企業產權明晰,礦區範圍明確。整合後的礦山企業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礦山開採規模與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達到國家規定或省(市、縣)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最低開採規模標準。政府對礦業經濟健康發展的巨觀調控能力明顯提高。
(二)礦山及選礦廠的數量明顯減少,生產規模明顯擴大,布局基本合理,“多、小、散、亂”的局面得到扭轉。
(三)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不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礦山的開採回採率及選礦廠的選礦回收率達到經批准的設計要求,共生、伴生礦產得到綜合利用,廢石、尾礦等得到妥善存放或二次開發。
(四)安全生產條件明顯改善,礦山生態環境進一步最佳化,選礦廠排污狀況明顯好轉, 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三、基本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整合工作應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有關產業發展規劃,結合礦產資源賦存條件,按照礦山及選礦廠生產規模、服務年限與資源儲量匹配的要求,科學編制整合方案,並有計畫分步實施。
(二)以大並小,以優並劣。整合工作應根據資源、生產要素狀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結合企業重組、改制、改造,以規模大和技術、管理、裝備水平高的採選企業,整合其他採選企業。
(三)突出重點,分類指導。重點整合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小礦密集區、選礦廠密集區,以及對國民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重要礦種和優勢礦種;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礦種和採選企業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資源為基礎、礦業權為紐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堅持資源配置的市場化,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進整合工作。
(五)統籌兼顧,立足長遠。樹立全面、協調、科學的發展觀,堅持經濟效益、資源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堅持公開公正,正確處理整體和局部、當前和長遠利益的關係,立足長遠利益,兼顧各方利益,積極穩妥開展工作,維護礦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四、整合範圍及工作重點
(一)整合範圍。國有重點大礦周邊地區;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礦山布點過密、生產規模過小等布局不合理地區;採選方法和技術設備落後、資源利用與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隱患、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差的礦山及選礦廠;選礦廠集聚區。
(二)整合工作重點。建築用砂、石、粘土資源;文昌市及萬寧市的鋯鈦砂礦選礦廠;昌江縣鐵礦選礦廠。
五、主要任務
(一)全面完成市、縣礦產資源規劃。
(二)依法關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礦產資源規劃的礦山及選礦廠。
(三)核查整合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儲量、資源開採現狀及選礦廠現狀。
(四)科學編制採礦權設定方案和整合方案。
(五)實施整合,組建新的礦山企業和選礦廠,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六、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全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分五個階段進行,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
(一)學習調查階段(2007年4月)。各市、縣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學習有關檔案,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強化宣傳,深入領會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重要意義和目標任務。各市、縣國土環境資源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充分調查論證,全面清理本行政區內的礦山企業、無證採礦點和選礦廠,明確鼓勵開採區、允許開採區、限制開採區以及禁止開採區,確定整合範圍,並根據採礦權出讓許可權,制訂本行政區內不同礦種最小開採規模和開採總量。同時,省直有關部門要深入各市、縣了解掌握相關情況。
(二)編制省級整合總體方案階段(2007年5月)。根據各市、縣的調查結果,省政府組織國土環境資源、發展與改革、公安、監察、財政、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編制省級整合總體方案,並報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制訂整合實施方案階段(2007年6月)。各市、縣要依據省級整合總體方案和市、縣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內具體礦區整合實施方案,萬寧市、文昌市、昌江縣還要編制選礦廠整合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整合礦區資源儲量及其開發現狀、礦權設定情況、選礦廠情況、整合目標(包括須關閉和整合的具體礦山和選礦廠名單)、整合後擬設定礦業權方案(或選礦廠整合方案)、整合工作進度、具體措施等內容。各市、縣整合實施方案應於2007年6月20日前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整合方案實施階段(2007年7月―2008年9月)。各市、縣政府要按照經批准的實施方案,對無證開採的礦山和無照經營的選礦廠堅決取締;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達不到最小開採規模的礦山和污染嚴重、破壞生態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浪費能源、開採加工工藝落後以及技術設備陳舊的礦山及選礦廠,必須限期淘汰、退出,並依法予以關閉;引導礦山企業向鼓勵開採區聚集,在限制開採區收縮,從禁止開採區撤出,調整礦山企業的空間布局;通過投資入股、企業兼併、企業收購、聯合重組、採礦權轉讓等手段對符合整合條件的礦山或選礦廠進行整合,確定整合後的主體,明確擬設定採礦權的礦區範圍,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有關材料,依法發放採礦許可證及辦理有關證照手續。新辦礦山及整合後的礦山,必須符合規定的最低開採規模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不得頒發採礦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證照。新辦的選礦廠及整合後的選礦廠,必須具有合法的礦石來源,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對在整合過程中關閉、取締的礦山,要及時進行礦山環境治理。
(五)檢查驗收階段(2008年10月―11月)。各市、縣政府對當地的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進行自查,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整合成果,查漏補缺,嚴防“明合暗不合”現象發生,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並於2008年10月20日前向省政府提交自查報告。省政府將組織對各市、縣整合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整合工作涉及資源分配、利益調整和社會穩定,政策性強、矛盾突出、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任務十分艱巨。各市、縣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責任主體,必須進一步提高對整合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艱巨性的認識,樹立全局觀念,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切實加強領導,將整合工作納入政府議事日程,明確責任,積極穩妥地推進整合工作。
國土環境資源、發展與改革、公安、監察、財政、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要在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嚴格執法,確保整合工作順利進行。國土環境資源部門負責對整合區域內的資源和礦業權設定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會同發展與改革部門組織審查礦區整合方案。國土環境資源部門負責劃定礦區範圍,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對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及選礦廠,依法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的礦山及選礦廠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工商部門負責對擬設礦山企業及選礦企業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核准和註冊登記手續。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及選礦廠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安部門負責整合礦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時依法處置關閉礦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後礦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監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把目標任務落實到部門,落實到礦山和選礦廠,落實到人。對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工作任務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規範操作,依法推進,狠抓落實。各市、縣政府要注重運用經濟手段推進整合工作,切實保護參與整合企業的合法權益。整合礦山,原則上不得擴大礦區範圍,確需擴大的,必須列入省級整合總體方案。整合前未進行有償處置的礦山,整合時要按規定進行處置。整合期間,整合區域及其毗鄰地區暫停新設礦業權和新建選礦廠。符合整合條件但拒不參加整合的礦山和選礦廠,其有關證照到期後,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證照延續、變更手續,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或納入整合範圍。已列入關閉名單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關閉的礦山及選礦廠不參與整合。
省政府將組織督查組,不定期深入重點整合礦區進行督導檢查。對整合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市、縣和各部門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凡不能按時完成整合礦產資源調整礦山布局工作任務的市、縣,暫停採礦權等相關證照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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