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廣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廣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的通告

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確保人民民眾利益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治理整頓廣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的有關事項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廣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95-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5]127號
【發布日期】1995-11-01
【生效日期】1995-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廣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的通告
(穗府[1995]127號)
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確保人民民眾利益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治理整頓廣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由社會團體、民主黨派、大專院校、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集體或個人自籌資金開辦的為社會服務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康復活動的醫院、療養院、門診部、診療中心、診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統稱為社會醫療機構。任何社會醫療機構的開辦均應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衛生局申請,個人開辦診所(室)由所在地的區衛生局審批;聯合辦醫或集體辦醫由廣州市衛生局審批;縣級市由所在市衛生局審批,領取《社會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能開業。
二、規劃定址的編制醫療機構,如各部、省、市、區、縣級市屬醫院、衛生院、保健院、衛生站,另設獨立分院或各種分支機構,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廣州市衛生局審批(縣級市轄內的由縣級市衛生局審批),領取《社會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能開業。不得以本單位的名義私自設定新醫療機構,更不能以聯合辦醫的名義,採取承包、出租等方式,聘請外地、外單位未經廣州市衛生局批准執業的醫務人員上崗。
三、機關、工礦企事業單位設定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對社會開放,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廣州市衛生局(縣級市轄內的由縣級市衛生局審批)審核批准,領取《社會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能對社會開放。不允許聘請本系統、本單位外醫務人員上崗。
四、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外對社會開放的醫療機構,應先經部隊軍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向所在地的區衛生局申請,經廣州市衛生局批准領取《社會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能向社會開業(縣級市轄內的由縣級市衛生局審批),並接受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遵守政府有關規定、法令。不得自行掛牌對社會開放或自行設立醫療點,也不得聘請地方衛生人員上崗。
五、凡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領取合法開業資格證書而擅自開業的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在11月20日前停業清理,並於11月25日前將自行開業以來的情況向所在地區、縣級市衛生局及廣州市衛生局書面匯報,聽候處理。對拒不執行清理整頓規定,繼續非法行醫者,將予以處罰。
六、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領取了《社會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社會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嚴格執行廣州市醫療收費標準,不得亂收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嚴禁使用偽藥、劣藥、假藥及自製成藥。各社會醫療機構在11月20日前進行一次認真的自查整改。對管理混亂、醫療質量差、亂收費、用假藥詐欺錢財者,將予以整頓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醫療機構刊登、播發醫療廣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第16號令《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未經區、縣級市衛生局、廣州市衛生局和省衛生廳逐級審查、批准,不得擅自刊登、廣播及發布。醫療廣告不得虛假、失實、誇大,也不得含有《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中規定禁止刊播的內容,如各種名目的“人工流產、性病治療”等,嚴禁弄虛作假、誤導民眾。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廣告,要嚴格按照《醫療廣告證明》的內容刊播,不得私自更改內容,廣告批准文號要同時刊播。各醫療機構凡有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廣告應立即停止刊播。11月20日後,對刊播虛假的醫療廣告或未經取得《醫療廣告證明》、盜用廣告批文號的醫療機構,將按《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傳媒部門不得刊登、播發沒有《醫療廣告證明》的醫療廣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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