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招牌廣告設定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招牌廣告設定的通告》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發文字號為穗府[2000]3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招牌廣告設定的通告
  • 發文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穗府[2000]36號
  • 發布日期:2000-09-01
  • 生效日期:2000-09-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2000]36號
【發布日期】2000-09-01
【生效日期】2000-09-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招牌廣告設定的通告
(穗府〔2000〕36號)
針對目前我市招牌廣告缺乏統一規劃,設定雜亂等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轄區招牌廣告的設定進行整治。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招牌廣告,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戶外設定與註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
二、凡在市轄區設定招牌廣告的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個體工商戶必須遵守本通告。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廣州市戶外招牌設定規劃管理辦法負責編制招牌廣告的整治方案,會規劃、市容環衛部門審定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證,並組織檢查和驗收。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整治招牌廣告的組織實施。
規劃、市容環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通告。
四、招牌廣告的設定應當安全、整齊、美觀,以規範化、小型化、智慧型化、光亮化為標準,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商業區(街)、步行街設定招牌廣告的,應當在其商鋪或辦公、營業場所門面上方或垂直於建築物外牆,採用燈箱或霓虹燈等形式設定。
(二)非商業區不得在建築物立面設定招牌廣告(賓館、酒店、商場除外),但可在其商鋪或辦公場所門面上方,用燈箱或霓虹燈等形式設定招牌廣告。
(三)同一座建築物有多個單位經營或辦公的,可在其經營或辦公場所首層門面上方設定招牌或門側外牆設定指示水牌。
(四)招牌廣告使用的文字、商標、漢語拼音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書寫規範準確。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
具體設定標準和要求,應當嚴格按照整治方案執行。
五、商業旅遊區域、主幹道邊、內環路邊、珠江邊、機場、車站等重要地段的招牌廣告應按規劃整治方案要求設定。
六、建築物樓頂不得設定招牌廣告,機場、車站、碼頭、醫院除外。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或整治: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的招牌廣告,其招牌廣告設定者應於2000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
(二)下列路段經批准設定的招牌廣告,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應於2001年9月30日前整治完畢:
流花地區、火車東站、白雲機場、環市路、東風路、中山路、廣州大道、珠江兩岸、內環路、外環高速公路、華南快速幹線、機場路、江南大道、天河路、北京路、起義路、解放路、長堤大馬路、人民路、農林下路、東川路、先烈路、東湖路、東華南路、陵園西路、寺右新馬路、昌崗路、寶崗大道、江南西路、東曉路、工業大道、新港路、上九路、寶華路、大同路、荔灣路、文昌路、光復路、南岸路、黃沙大道、天河北路、黃埔大道、中山大道、體育西路、廣園路、禺東路、廣汕路、天府路、恆福路、童心路、沙太路、舊廣從路、新廣從路、黃石路、廣花路、雙橋路、廣清路、廣深路、港灣路、護林路、大沙路、豐樂路、榮興路、浣花路、花地大道、芳村大道、鶴洞路、龍溪路、青年路、夏港大道、志誠大道、羅南大道。
(三)其它路段設定的招牌廣告,應於2002年12月31日前整治完畢。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或不按要求進行整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費用由招牌廣告設定者承擔。
八、刁難、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2000年9月10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