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生產性舊金屬購銷管理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生產性舊金屬購銷管理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生產性舊金屬購銷管理的通告》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6-21
【生效日期】1986-06-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生產性舊金屬購銷管理的通告
(1986年6月21日)
為了加強對生產性廢舊金屬的購銷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經濟秩序,保證國家物資回收計畫的完成,特通告如下:
一、生產性廢舊金屬,包括廢舊機械金屬設施、零部件;廢舊交通、通訊、建築、供電、市政設施金屬原材料以及生產中的報廢金屬製品和切削金屬邊角料,廢舊金屬工具、農具、機車、腳踏車、人力車的金屬零部件等。凡收購、出售上述物品,均屬本通告管理範圍。
二、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收購業務,統一由市物資部門和市供銷社兩大系統按分工規定進行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經營。
收購廢舊物資的,不準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三、凡在本市各區專營、兼營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務的單位,必須申報主管物資回收部門,取得經營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領營業執照,併到所在地區公安分局備案,始準經營。對無證照經營者,一律取締。
四、外地和市屬八縣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本市各區和水上設點或流動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五、經批准經營廢舊金屬的代購店、站,回收的廢舊金屬必須全部交售指定的物資回收部門,不得自行銷售、轉手倒賣或串換其他物資。也不得轉給個人承包經營。
六、本市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及外地駐穗機構)的廢舊金屬和報廢的金屬生產設備,必須按國家規定到指定的部門收購,不得自行出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用來串換其他物資。
七、個人出售廢鋼鐵和廢有色金屬的,必須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未發居民身份證的憑工作證或戶口簿)。收購單位必須憑證登記收購。十六歲以下少年兒童出售的生產性廢舊金屬不予收購。對無證明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收購單位應問明情況,登記、定價,開回留物收據,限期補辦證明。逾期不辦者,呈報公安機關處理。如發現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來源不明的,應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對現行違法犯罪分子應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八、凡調運出市外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必須憑市計委出具的外運證明。無外運證明的,運輸部門不得承運,治安、工商、交通、物資檢查站不予放行,並應及時報告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門查處。
九、收購店、站不準收購市政公共設施、鐵路器材、通訊設備和軍用物資的廢舊金屬。如發現違章出售上述金屬材料的,應登記扣留,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十、凡違反本通告規定或窩贓、銷贓、教唆犯罪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沒收物品、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治安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廣州市屬八縣加強廢舊金屬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也可結合本地區情況,制訂具體管理辦法。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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