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確保牛、羊肉品質量安全,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和《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62號)的規定,現就牛、羊定點屠宰的有關事項做出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牛羊定點屠宰的通告
-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2013-06-15
- 實施日期:2013-06-15
通知內容,發布單位,
通知內容
統一編號 | 文 號 | 穗府〔2013〕15號 | 檔案類型 | 市政府 | |
發布機關 | 廣州市人民政府 | ||||
發文日期 | 2013-06-15 | 實施日期 | 2013-06-15 | 失效日期 | 2018-06-14 |
通告如下:
一、本市對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實行定點屠宰管理,未經政府定點並取得有關部門相關證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牛、羊屠宰。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市牲畜屠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並協調各有關部門對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含內臟,下同)流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市、區(縣級市)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關工作。
三、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屠宰牛、羊時,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屠宰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時,還必須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四、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准的項目和標準收費,禁止自定收費項目或者超出標準收費。
五、屠宰的牛、羊應當經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B);屠宰牛、羊時,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實施屠宰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B);經檢驗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屠宰廠(場)出具《廣州市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牛、羊定點屠宰企業在本市銷售產品時,應當與本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門簽訂質量安全協定,建立信用檔案,使用肉品安全信息網路申報產品流通信息並進行溯源管理。
七、超市、肉菜市場、農貿市場、肉品專賣店等肉品經營者應當銷售納入肉品安全信息網路進行溯源管理的牛、羊定點屠宰企業的產品,並索取檢疫、檢驗證明,做好牛、羊肉品進貨台賬登記,銷售時應在櫃檯或攤位前明示當日檢疫、檢驗證明並提供有效的銷售憑據。
八、餐飲食肆、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業應當採購納入肉品安全信息網路進行溯源管理的牛、羊定點屠宰企業的產品,並索取檢疫合格證明、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憑據,進行票據查驗,做好牛、羊肉品進貨台賬登記。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銷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對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過程中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由牲畜屠宰、農業、食品藥品監管、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能進行查處。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未經政府定點並取得有關證照的屠宰廠(場)和經營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摻假的牛、羊肉品等違法經營行為的,可通過12315申訴舉報熱線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舉報人獎勵。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關於實行牛羊定點屠宰的通告》(穗府〔2008〕29號)同時廢止。
發布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