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商務廳關於青海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商務廳關於《青海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0-00197
  • 文  號::青政辦[2010]179號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漁業
  • 服務對象::企業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0/8/5
青海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
  省商務廳
(二○一○年八月)

為加強全省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促進畜禽屠宰加工行業健康發展,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劃。
一、規劃目標
全省畜禽屠宰產業的發展,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宗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新型肉類產業工業化發展道路的要求和市場經濟規律,確保肉品數量和質量安全。畜禽屠宰產業要逐漸形成以“四星級”、“五星級”屠宰企業為龍頭,以“三星級”屠宰企業為骨幹,以“一星級”、“二星級”屠宰企業為基礎,以鄉鎮屠宰點為補充的布局合理的體系。畜禽屠宰產業要積極培育機械化、規模化企業。小型屠宰場點的設定要堅持地產地銷和經濟合理便民的原則,在保證當地肉品供應的基礎上,適當集中布點,大力壓縮數量。
二、規劃原則
(一)合理布局,適當集中。畜禽屠宰廠(場)的設定,要充分考慮全省畜禽生產發展,實現屠宰企業屠宰加工能力與畜禽資源同步增長,避免重複建設、資源浪費。全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總量要在目前情況下逐步減少,到2013年末,力爭基本實現地級市城區不超過2家,縣(市)不超過1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點)總量不突破30家,其它畜禽屠宰廠(場)總量不突破70家。各縣(市)應規劃出清真牛羊禽定點屠宰廠(場),確保回族等少數民族清真飲食風俗習慣。
(二)保護居住和生態環境。畜禽屠宰廠(場)的設定要符合國家環保衛生要求,屠宰廠(場)應建在地勢較高、乾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以及無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工業企業和其他污染源的地點。
(三)嚴格動物防疫條件。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經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管部門審核,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未取得的不予批准建設。
(四)嚴格執行屠宰技術標準,保障肉品質量安全。按照國家規定的強制性屠宰車間工藝流程、衛生質量及環保標準要求進行肉品檢驗、檢疫,建立肉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
(五)滿足民眾生活實際需要。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經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核准設定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其生產的生豬產品僅限於供應本地市場。
三、設定標準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要達到《條例》和《辦法》規定的條件,並符合以下標準:
(一)生豬屠宰廠(場)。
1生豬定點屠宰廠要按照《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範》(GB50317—2009)和生豬定點屠宰廠分級管理的標準和規定執行。
2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設定僅限於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屠宰場點,應符合下列標準:符合衛生、環保、動物防疫等基本要求;有獨立的生豬待宰圈、病豬隔離圈和屠宰間;屠宰車間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其牆面、地面採用不滲水材料;有經考核合格的屠宰技術人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有病害肉處理場所、設施和必要的消毒藥品;屠宰車間內有麻電、燙池、吊掛和可裝頭蹄不落地的容器等設施設備。
(二)牛羊定點屠宰廠(場)。
1班產設計能力:牛10頭以上,羊30隻以上。
2清真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應符合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規定。
3具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加工、儲藏等基礎設施。牛屠宰放血線軌道應距地面4.5米至5米,掛牛間距不小於1.2米。羊屠宰放血線軌道應距地面24米至2.6米,掛羊間距應大於0.8米,並有與屠宰相適應的吊掛軌道及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4屠宰廠(場)設施、衛生管理、加工工藝、成品貯藏和運輸應符合國家《肉類加工廠衛生規範》(GB12694—1990)、《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條件》(GB/T17237—2008)要求。
(三)禽類定點屠宰廠(場)。
1班產設計能力:雞500隻以上,鵝、鴨200隻以上。
2有符合國家有關要求,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衛生管理、加工工藝、成品儲藏和運輸能力,並有病害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3清真禽類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應符合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規定。
4屠宰工藝流程應符合國家《肉用仔雞加工技術規程》(NY/T330—1997)及《肉雞屠宰操作規程》(GB/T19478—2004)。
(四)其他畜類定點屠宰廠。
1班產設計能力:犬20條以上,驢、馬、騾10頭以上。
2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具備清掃、沖洗和消毒條件的屠宰、加工、儲藏等基礎設施,並有病害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3應符合國家動物防疫條件及《肉類加工廠衛生規範》(GB12694—1990)、《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條件》(GB/T17237—2008)要求。
四、審批程式
屠宰廠(場)建設審批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審批程式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人設立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設立申請5日內,根據畜禽屠宰廠(場)設定規划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報州、地、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州、地、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審查意見後10日內,經徵求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符合設定規劃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報州、地、市人民政府備案;對不符合設定規劃的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獲得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向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保項目建設合法。
(二)畜禽屠宰廠(場)擬建時,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組織商務、農牧、環保、衛生、工商、質監、建設等部門,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建設方案進行初評。畜禽屠宰廠(場)建成後,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組織商務、農牧、環保、衛生、工商、質監、建設等部門,按照《條例》的規定,在20日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徵求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由州、地、市人民政府頒發畜禽屠宰許可證和畜禽屠宰標誌牌;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畜禽屠宰廠(場)的布局、數量、企業名稱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 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持畜禽定點屠宰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農牧、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稅務等相關手續,方可營業。
(四)從事清真畜禽屠宰經營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符合《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和少數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習俗。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屠宰畜禽必須在依法取得許可的畜禽屠宰廠(場)內進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農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
(2)城鎮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
(六)其他畜禽屠宰廠設定實行逐級備案,由省商務廳定期對社會公布。
五、保障措施
(一)各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畜禽屠宰廠(場)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條例》、《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認真抓好本規劃的實施。對不達標或不按標準程式組織屠宰加工的屠宰廠(場),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按規定程式取消定點屠宰資格。要建立屠宰企業信用檔案,詳細記錄定點屠宰企業的誠信信息,並在省商務廳網站上公開發布。
(二)進一步完善畜禽流通體系。凡是符合《條例》、《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實行規模化、工廠化、機械化屠宰,達到冷鏈加工、儲藏和運輸的定點屠宰企業的肉品,可以在全省範圍內流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止合格肉品在本轄區流通。
(三)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應結合《條例》、《辦法》和本規劃,確定本地畜禽屠宰加工企業數量,報省商務廳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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